长期以来,关于武警部队究竟是“军”还是“警”的争议始终就没有停息过,实际上武警部队绝对是军队武装力量,其和“警察”这一身份是毫不相干的。特别是在此前的军改中,武警部队的军队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证明和巩固,那就是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改为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如此一来,武警部队就直接归中央军委建制了,而不再列国务院序列,其下辖的各级武警部队也不再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指挥。
改革后,在部队建设方面,武警部队的建设管理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建制关系组织领导实施;同时根据《武警法》规定:武警部队在日常执行任务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即“武警总部”)组织指挥。此外,《武警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武警部队与各战区的关系:1、武警部队平时与解放军共同参加抢险救援、维稳处突、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指挥。2、武警部队战时执行任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所以战区对于武警部队也是有指挥调度权的。
而看到这里,相信有许多朋友会忍不住问:“既然武警部队归军委建制后不再受地方政府领导,那武警官兵还能参与地方勤务吗?”确实,这个问题很关键,毕竟在军改前,武警部队是广泛参与地方勤务的,比如日常执勤、武装巡逻、看押看守、维稳、反恐处突等等,而且还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不过,大家可以放心的是,尽管武警部队归军委建制后不再受地方政府领导指挥,但武警官兵还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履行地方勤务,其职能不变、作用不减。
依照《武警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之规定:1、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这个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就为武警部队参与执行地方勤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基础,同时也理清了相关工作程序,从而确保武警部队继续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2、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相关武警部队在接收到地方政府的用兵需求后,要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到位、履职到位。
3、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比如看守所、监狱、重要政府部门、国防军工单位、国家重要设施管理机构等等,都可以向武警部队提出用兵驻守请求。所以大家也可以发现,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后,看守所、监狱、部分国家部委/机关、重要设施部位(如三峡大坝、核电站、机场)等等地方仍旧是有武警官兵在驻守执勤。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在武警部队执行日常执勤、反恐处突、抢险救援、武装警卫、警戒押运的过程中,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执勤目标单位都可以对武警部队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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