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路过干果店时,看到香喷喷的炒板栗,不经允许就拿起一颗塞进嘴里,没想到刚炒出来的板栗滚烫,她顿时尖叫一声,被烫伤了!
大妈瞬间大怒,把干果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
并且大妈称因为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其美貌,还要求店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这样判了,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小马是这家干果店的店员,平时负责店里的商品陈列和招待顾客。
那天早上,她和同事一起炒了一锅新鲜板栗,刚一出锅,香味就飘得老远,把店门口的路人都吸引了过来。
正忙活着呢,住在附近的李大妈闻着香味路过店门口。
她一眼看到了那一筐刚出锅的板栗,眼前一亮,没招呼没问价,直接伸手抓起一颗就往嘴里塞。
可刚抄好的板栗还冒着热气,瞬间把她烫得“哎呦”直叫,嘴里也烫伤了!
小马和同事听到动静赶紧回头,发现李大妈抱着嘴,一脸痛苦,嘴里还埋怨:“怎么不提醒板栗烫嘴啊!”
他们又惊又急,没想到有人问都不问就拿了,直接偷吃。
可人到底是受伤了,他们只好赶快帮忙。
而李大妈烫伤后,却越想越郁闷,找上干果店要赔偿。
李大妈觉得,是店员没提前说明板栗有烫伤风险,才导致她受伤,干果店应该负责。
可小马和店长都委屈得不行,他们店里又没说能品尝,大妈私自偷吃,他们不计较就不错了,这出事儿了,责任不也得大妈自个儿承担吗。
协商无果,李大妈竟然一纸诉状把干果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店家赔偿她的烫伤损失,还包括了精神抚慰金,因为烫伤影响了她的美貌,对精神有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双方观点
李大妈的观点:干果店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食刚出锅的板栗烫伤,因此应承担责任。
干果店的观点:
李大妈未经允许私自取用板栗,是擅自行为,店方未作邀请或许可。
板栗刚出锅的状态显而易见,其风险是普通人可以合理预见的,李大妈的行为属自发性风险,责任应由其自负。
本案的核心争议:李大妈未经允许食用板栗烫伤,干果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结果。
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大妈在未经允许情况下私自食用板栗,导致的烫伤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干果店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未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大妈的诉讼请求,干果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03深刻教训
网友热议:“这是偷窃行为,法院不追究偷窃的责任吗,不但偷窃,还敲诈勒索!”
还有网友说:“真可笑,明明是想贪吃占便宜,还倒打一把污告人家索要赔偿,咋那么不怕丢脸呢?就该让她赔偿、给她个难堪,长长记性!以后别动不动出去丢人现眼。”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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