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筑牢电子计价秤监管制度墙 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新闻发布会。

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介绍近日修订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其中明确,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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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火旺

王火旺介绍,去年以来,有媒体曝光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次修订出台《办法》,也是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集贸市场主办者主体责任。《办法》系统规定了集市主办者的管理职责,从计量制度管理、诚信体系管理、计量器具管理、交易行为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在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理方面,《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当消费者和经营者因计量结果产生纠纷时,集市主办者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计量调解和违法行为查处。

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办法》要求,经营者应当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应当定期送检。《办法》还明确,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通过民事赔偿责任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

三是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规定,集市主办者未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处理;集市主办者未按要求对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更新,以及未合理设置和妥善管理“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集市主办者监督不到位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从事计量违法行为而不制止,或者包庇、纵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张寻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