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需要资金周转,

但你也手头“紧”,

碍于情面或出于高息诱惑,

便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款项,

殊不知隐藏着风险,

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案情简介

黄某与覃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8月,覃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黄某便将自有资金1万元借给覃某。2022年10月,覃某再次向黄某提出借款请求,黄某便将自己从银行贷款来的4万元借给覃某,双方约定覃某共欠黄某借款本金5万元,覃某每月向黄某支付2000元利息,后覃某按照约定向黄某支付几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黄某遂将覃某诉至合山法院,要求覃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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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黄某第一次出借给覃某的1万元属于自有资金,该部分借款合同有效,覃某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黄某返还该部分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且利息的计算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黄某第二次出借给覃某的4万元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覃某因借款合同无效部分取得的借款本金4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综合双方过错及贷款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该4万元按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资金占用利息,黄某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但在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出借人出借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非法方式进行转贷,通过银行、贷款平台贷款后,将贷款提现出借他人,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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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行为人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撰稿:邹玲珍

编辑:程昭君

初审:潘晓丹

复审:韦良璐

终审:韦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