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何青丽与阮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阮保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青丽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阮保生,男,生于1960年4月1日,身份号码:61230119600401XXXX,汉族,户籍地汉中市汉台区龙江街道办事处新谭村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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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阮保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有效执行,并实际到位后给予10%的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36528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302办公室

邮编:723000

本院受理的钟文恒与卞英杰、李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卞英杰、李晓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文恒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卞英杰,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日,公民身份号:61032719670302XXXX,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66号2号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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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晓华,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671121XXXX,系卞英杰之妻,住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66号2号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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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4832544.16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卞英杰、李晓华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实际控制并有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励。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16—2511473

举报邮件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南一环路东段汉台区人民法院210办公室。

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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