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8日上午,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原告承包了互助县某工程,因施工需要钢管、方木等材料。2024年5月23日原告雇佣被告将租赁的钢管等材料从互助县塘川镇运送到施工地点,口头约定运输费500元,被告将材料运送到原告指定地点。因实际运送材料比约定运送材料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600元运费,双方对运费数额产生争议,被告将运送的部分钢管拉回家,原告也未支付运费。2024年12月原告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归还钢管并承担损失。
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意见后,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考虑双方情绪激动,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法官用通俗直白的语言向原告解释了主张损失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耐心的向被告解释了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经过反复多次的释法说理后,打开了定纷止争的突破口,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钢管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原告也同意支付欠付被告的运费,两起纠纷均得以化解。庭后法官得知原告家住外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当即决定到被告家中清点执行案涉钢管,将钢管交付给原告,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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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之所需,行之所至,互助法院将不断坚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全面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将“群众口碑”置顶,努力“解”民之所忧,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供稿:代彦彦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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