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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 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

- 第二次合同期限: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 第三次合同情况:

- 合同期限: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

-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合同解除情况:

- 解除时间:2017年8月2日

- 解除方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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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小王主张: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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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认定: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 理由:劳动合同均系小王本人与公司签订,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

二审判决:

-认定: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驳回小王上诉请求.

-理由:小王未能举证证明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高院裁定:

- 认定:驳回小王的再审申请。

- 理由: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双方可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未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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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或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否则法院一般不支持劳动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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