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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险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零阳街道东街、西街、南街、北街、紫霞、白沙井、白公城、双安、白云、鲤鱼桥、万福村及金慈街道太坪、金台、北岗、永安等村(居)在铁道沿线以北、高速公路沿线以南、永安大桥沿线以东、白竹水大桥以西的范围内。
  二、规范燃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三、分类管理
  (一) 禁止燃放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一切烟花爆竹(电子烟花除外)。
  (二)规范燃放区域按相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假日、特别节会需要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规范燃放区域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7.茶叶种植基地周边。
  (五)规范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大气污染防治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通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监督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县城管局举报,举报电话:3242558。县城管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二)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管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来源:慈利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