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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咨询/顾问/请@yellowscholar♥作者:黄先生斜杠青年

#时间深度 #海洋 #全球问题 #海洋资源 #公海

从英格兰海姆斯比看到的北大西洋。从距离海岸 200 海里的地方,公海受国际海事法的约束。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在大陆架之外,海底是国际海洋法规定的人类共同遗产。通过:盖蒂图片社

海底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国际海事法的这一原则仅对深海采矿设定了软性限制。

简而言之

·财产。根据国际海事法,公海属于所有人,不属于任何人。海底是人类的共同遗产。

·商品深海采矿计划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谁可以主张权利以及如何从中分配利润。

·折衷。 海底生态系统与其原材料一样,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右。深海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未知的地方。深海采矿仍然没有完整的法律代码。

我是斜杠青年,一个PE背景的杂食性学者!♥致力于剖析如何解决我们这个时代的重大问题!♥使用数据和研究来了解真正有所作为的因素!

在这里,我们面对的是海洋,古代称之为不可估量、无限、万物的创造者、天堂的邻居;正如古人所相信的那样,不仅泉水、河流和海洋,而且云彩,是的,在某种意义上,星星,都从潮湿中得到了滋养;在洪水的不断交替中,它改变了地球,人类的居住地,不能被持有和封闭,它占有我们而不是我们拥有它。
——雨果·格劳秀斯,《自由之海》,1609 年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深海根本就没什么意思。大约 150 年前,人类就有这样的想法,认为海底看起来像沙漠,没有生命,而且是均匀的。这并不奇怪,毕竟没有研究可以证明相反的情况。这种情况直到 1870 年代才有所改变,当时一艘英国海军退役的帆船开始了第一次全球深海研究探索:HMS 挑战者号的探险队几乎测量了整个海洋,并首次将以前未知的植物、动物和锰结核带到了表面。

这次由动物学家和自然历史学家查尔斯·怀维尔·汤姆森 (Charles Wyville Thomson) 领导的挑战者号探险(1872-1876 年)是一个转折点:不仅发现海底物种特别丰富,而且深海非常深。挑战者号的科学家们用简单的绳索测量了 8,000 米;今天,海洋的最深点,马里亚纳海沟的 11,000 米,被称为挑战者深渊。

挑战者的发现非常壮观,标志着海洋学的开始。未知的动植物在当代引起了人们的兴趣——锰结核很奇怪,但还不是原材料。含义的变化直到很久以后才发生,即他们被发现近一百年后。

来自印度洋的锰结核。通过:盖蒂图片社

深海采矿的一个转折点是采矿专家兼工程师 John L. Mero 所著的《海洋矿物》一书。他在 1965 年出版的书中首次将锰结核视为资源,并在冷战期间激发了人们对开采这些资源的可能性的热情。

从深海中提取锰结核有助于消除世界贫困的想法不仅对新兴的深海采矿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该行业运营的法律基础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2019 年霍尔木兹海峡的油轮和货船。通过:盖蒂图片社

当约翰·梅罗 (John L. Mero) 写下关于深海矿产资源的评论时,公海仍然是雨果·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在 1609 年描述的不存在的 Mare Liberum 空间。因此,大陆架以外的资源的开发受到海洋自由的约束。梅罗在 1950 年代在 Clarion-Clipperton 区发现的巨大锰结核场的背景下写了他的书。谁应该有权开采这些结核?

尽管世界海洋已经通过开采石油和天然气以及捕鱼而受到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但锰结核是海洋法的一个新问题。所有人都可以平等使用锰结核的原则是否也应该适用于海底和深海?

公海

17 世纪初 公海 的法律原则仍然是管理公海上海岸 200 海里以外的深海(整个海洋水柱)的基础,这意味着海洋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海是受国际海事法约束的区域,从海岸 200 海里开始,通常处于大陆架上升的高度。通过:朱莉娅·佐特

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声称拥有公海。原则上,在公海上行使权利只能由在公海上作业的船舶的船旗国执行。换句话说,谁先发现鱼,谁就被允许捕捞。谁先发现锰结核,谁就可以开采它们。在 1960 年代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拥有高度发达工业和技术的北半球国家成为第一个——甚至可能是唯一一个——开发深海资源并保持所有利润的国家的机会非常高。

在联合国,许多刚刚在 1960 年代获得独立并且仍在摆脱殖民结构的年轻国家发现很难接受这样一个想法,即一个可以帮助消除贫困的新行业将被它们几个世纪以来遭受苦难的国家所主导。是时候做一些新的事情了,以免让这个获得财富的机会——或者至少是非常受欢迎的收入——错过。

其中一个国家是岛国马耳他,当时人口约为 300,000 人。1967 年,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阿尔维德·帕尔多 (Arvid Pardo) 向联合国大会提议,海底和锰结核不应再受海洋自由原则的约束,而应将其归类为人类共同遗产。

事实与数据

1754 年荷兰东印度公司 (VOC) 的船只。海外贸易的危险为 VOC 的商人带来了回报。例如,就肉豆蔻而言,由于奴隶劳动,利润率为 60,000%。结束贸易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荷兰)法律学者雨果·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于 1609 年创作的 Mare Liberum。通过:盖蒂图片社

海洋法则和海洋自由的发明

·现代海商法源于荷兰人和葡萄牙人之间为争夺东南亚霸权而进行的激烈贸易战:1603 年 2 月 25 日,荷兰东印度公司 (VOC) 的船长雅各布·范·海姆斯凯克 (Jacob vanHeemskerck) 对葡萄牙人报复,因为葡萄牙人在当时的葡萄牙殖民地澳门处决了 17 名荷兰水手,捕获了停泊在新加坡海峡的商船圣卡塔琳娜号,并掠夺了他们的货物——丝绸、瓷器、麝香和囚犯作为奴隶出售。

·据作家奥利弗·赫弗南 (Olive Heffernan) 在她的书《公海》(The High Seas) 中称,被劫持的货物在阿姆斯特丹的拍卖会上以 1.8 亿美元的价格售出。

·17 世纪初,葡萄牙商人将自己视为东大西洋的所有者,该地区是梵蒂冈于 1493 年授予他们的,以解决与西班牙的冲突。后者被赋予了西大西洋的权利。葡萄牙还声称拥有通往亚洲的东部香料路线的唯一权利。

·东南亚也是荷兰人感兴趣的地区,尤其是因为他们的香料贸易。16 世纪,香料之路的冲突升级为战争。

·尽管葡萄牙和荷兰是交战方,但 VOC 必须证明捕获圣卡塔琳娜号不是海盗。VOC 委托当时只有 21 岁的法律学者雨果·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提供专家意见。

·1604/05 年,格劳秀斯 (Grotius) 写了一篇支持 VOC 的广泛论证,De jure praedae(关于奖品的权利;奖品法 = 海上戒严法),其中 Mare liberum,海洋自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岸以外的公海第一次被定义为任何人都不能拥有的公共财产,但所有人都可以将其用作免费商品。从这个意义上说,葡萄牙人与荷兰人一样拥有公海(及其路线)的权利。从这种海洋自由出发,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前往另一个国家进行贸易。

·海洋的基本自由为跨国界的资源使用打开了大门。目前北极贸易路线的冲突起源于格劳秀斯。

与此同时,关于外层空间的类似事情也在谈判中,并于 1967 年 10 月达成了相

深海的“状态”:一种状态水母。这些动物可以长到 150 米长,并占据大面积。通过:施密特海洋研究所 (cc / sa)

由于 ISA 受国际海洋法的约束,想要进行深海采矿的公司以及想要勘探海底的研究小组总是需要一个国家合作伙伴,以便与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合同。仅对于海底的勘探,不需要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国家不想自己进行勘探,那么最终想要开采资源的公司仍然需要一个所谓的支持国来签订这样的合同。换句话说,没有支持国,公司就无法谈判勘探合同。

此外,勘探只能在特定的勘探区域进行。为此,得到国家支持的公司必须申请两个大小相等的区域。然后,海底管理局选择其中一个区域作为未来的采矿区。在另一个区域,许可证持有人,即申请人,可以开始勘探工作。此类勘探合同的有效期为 15 年。其中许多合同已经处于每个 5 年的延期阶段,因为采矿阶段尚未开始——没有规定。

回到 挑战者?

过去,勘探阶段几乎完全被视为为采矿做准备,而勘探的研究成果本身现在越来越有价值。许多可能从未来采矿中受益的国家和公司以及欧洲议会现在都呼吁暂停深海采矿,或者至少是所谓的预防性暂停。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类对深海的生态学仍然知之甚少。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开始采矿,我们还不知道会摧毁什么。可以肯定的是,动物、植物及其栖息地将被摧毁,甚至可能灭绝,但我们不知道程度如何。所以问题是,我们希望看到什么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可能的利润还是大自然的财富?

地壳下的生命:您可以从热液区看到带有年轻管虫的地壳样本的底部。由 Monika Bright 和 Sabine Gollner 领导的研究小组展示了这种生命如何在地壳中发展并通过地壳的裂缝传播。对深海的研究正在取得巨大进展,但已知的深海生态学只有 5%。通过:Mónika Naranjo-Shepherd / 施密特海洋研究所

半个世纪前,当规则的制定开始时,主要关注点是经济和财务利益。今天,我们还可以反思关于深海环境及其保护的科学知识是否可以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预防性休息让科学家有机会在采矿开始之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首先,进行基础研究以找出哪些动植物出现在特定的许可区。了解这种多样性是否也存在于其他许可区,或者它是否是独一无二的,这一点也很重要。

此外,还出现了一个问题,即这种多样性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资源来生存,而这些资源肯定会被采矿所夺走。

这项研究是第二个主要目标的先决条件:分析采矿对深海环境的影响。根据国际法,被许可人有义务在采矿过程经过整个测试后立即进行此类环境影响评估。在一些有利国家的国家立法中,即使只测试了采矿系统的一部分,也应提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从基线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中,可以了解深海生物多样性以及采矿机械和采矿方法的影响,例如不可避免地分布在整个水柱中的沉积物云。与许可证持有人的其他数据相比,这些知识是公开的。

智利海脊海山斜坡上的珊瑚、海绵和鱼类。深海中的海山使移动和固定生命形式的生态群落成为可能。通过: ROV SuBastian / 施密特海洋研究所

此外,研究结果对于进一步制定深海采矿法规也很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义务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因此预防原则也是深海采矿法的重要基础。简而言之,这意味着科学不确定性不能成为不保护环境的理由。

ISA 目前正在制定《采矿法》,这是一种深海采矿法典,其中包含适用于深海采矿某些部分或影响的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和非约束性指南。在此过程中,根据新发现不断调整和进一步发展这些标准和指南的可能性是开放的。

归根结底,这是关于深海采矿是否可行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与人类希望如何处理其共同遗产密切相关。反过来,这又取决于人们希望看到的人类共同遗产:经济利益或科学知识以及深海生态系统的保护。如果重点是经济利润,那么深海原材料的开采就不确定:目前尚不清楚采矿是否具有经济必要性,而且在海洋中进行采矿的行业尚不存在。

此外,还应该问自己一个更合乎道德的问题,即是否应该进行深海采矿。在深海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则尚未最终确定。未来的深海采矿业希望其活动及其投资者获得法律确定性。然而,在法律允许深海采矿之前,也许所有其他问题都应该得到澄清。

结论

作为人类的共同遗产,深海似乎得到了全面的保护。但事实上,海洋法还不够成熟,无法公正地解决深海采矿的复杂问题。该法律中可能的开采是如何设计的,是一个权威机构 ISA 的问题,该机构尚未找到关于如何评估其管理下的货物(海洋保护)、哪些规则适用于混凝土开采以及如何分配深海采矿的任何利润的答案。由于对深海知之甚少,研究和保护应该优先于资源的开发,因为深海的生态系统也是商品,是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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