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芳杰

据法制日报,在深圳一企业工作的李女士因健康问题,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主管同意。但是,当她按时完成交接工作后,主管却告诉她这只是走完了部门内的流程,还需要向公司的人事部门再提出离职申请,而人事告诉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所有离职员工都必须经过26道审批程序。这意味着,每一个审批环节,她都要从办公系统中找到对应人员,请对方通过其离职申请。

被繁杂的离职审批流程卡住的,不只是李女士。据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某因原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为自己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自己与新工作失之交臂,将原单位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法定义务,阻碍了原告再就业,判定原用人单位向原告赔偿2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开具终止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赔偿员工相应损失。

故意设“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是平等的劳资关系,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准则双向奔赴。用人单位有用工自由,但劳动者也有合法的离职权益,如果为了“拿捏”劳动者,在离职审批过程故意设置繁琐“关卡”,恶意拖延离职证明、社保转移手续等,进而影响劳动者新工作入职,是极其恶劣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劳动者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等离职手续;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