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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年休假没休完,可以顺延到今年吗?不休完是不是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了呢?
解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故,即只有当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明确表示其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放弃了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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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在节假日收受一些礼金礼卡,是否属于人情往来,不算受贿?
解答: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情往来确实普遍存在,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收受礼金礼卡,尤其是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礼金礼卡,可能被认定为受贿行为。如,收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累计超过3万元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计入受贿金额。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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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子女交给另一方直接抚养,形成其实际抚养子女的事实后,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其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对此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解答:司法实践中,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子女实际由该方直接抚养的,可以认定该方以其行为已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后续即便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虑,经与父母另一方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实际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向另一方起诉要求支付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的,法院通常情形下不宜予以支持。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可依据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向未实际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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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一)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二)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三)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四)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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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受理后也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了。想问,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钱家浩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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