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阵,一家客户的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客户在2023年8月向美国药监局支付产品注册服务费24万美元,当时已经履行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但是,在支付时并没有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客户的理由如下:

1.支付对象为美国药监局,注册收费是官方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2.该注册行为完全发生在境外。

基于上述理由,客户认为:该产品注册行为,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在境内缴纳增值税,自然也就无需扣缴增值税。

但是,2024年11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找到客户,要求履行增值税的扣缴义务,缴纳增值税。最终,客户认可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但是,在是否缴纳滞纳金上提出了疑问。

针对客户的咨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该行为是否属于发生在境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二是,如果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行为,延迟代扣代缴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分析如下,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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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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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政策依据

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关于如何判断境内销售服务具体的规定,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有所体现,具体分析如下:

1.具体规定

(1)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针对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如果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的,则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根据解读,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内个人出境旅游时的餐饮、住宿服务。

2.涉税分析

美国药监局收取的产品注册服务费,虽然服务发生地点在境外,但是,该项服务的实际接受地点发生在境内,同时购买方(客户为境内注册中资企业)也在境内,即境内企业在境内享受了该项服务,并不符合“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按照上述规定,该行为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由购买方代扣代缴。

总结:客户向境外支付产品注册服务费,因服务购买方及服务接受地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02

延迟扣缴税款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

是否加收滞纳金,需要明确扣缴义务的法定时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客户增值税的扣缴时间应为美国药监局完成产品注册的时间。实务中,一般按对外支付时间确定增值税的扣缴时间。

客户对外支付时间为2023年8月,现在履行扣缴义务,显然属于延迟扣缴。那么,针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造成晚缴税款,需要加收滞纳金吗?这需要关注现行针对扣缴业务中关于加收滞纳金的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的前提: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那么,“解缴税款”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释义的解释,扣缴义务人承担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义务。解缴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代收或扣缴税款后再向税务部门解缴代收或扣缴的税款。

实务中,在扣缴方式下,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二是扣缴义务人将代扣的税款交给税务机关,即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也就是说,在扣缴方式下,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税款,需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代扣税款;二是,解缴税款。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滞纳金发生在“第二步”,即只有在扣缴义务人没有将已经扣下的税款及时交给税务机关的情况下,才涉及滞纳金的问题。如果扣缴义务人,连扣缴义务都没有执行(即未执行第一步),也就到不了第二步(即解缴税款),自然就不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问题,同样,也就不存在滞纳金的问题。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条的规定来看,针对应扣未扣的情形,也只有追缴税款和罚款,并没有涉及滞纳金。

总结: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针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只涉及追缴税款及罚款,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不涉及滞纳金。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