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人员聚集,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陇西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陇政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

我县城区(巩昌镇、文峰镇辖区)下列场所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政府机关、科研机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四)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医疗、养老、商贸、李家龙宫步行街、小百货市场、农贸市场、景区及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城区主干道、车站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

(七)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楼顶、阳台、山林、森林区以及其他特别规定禁止烟花、噪声的场所、区域;

(九)严禁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十)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重大节庆、高考、中考、县内举办大型公益活动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依法取得燃放许可后,在本办法所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区域)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除以上禁止燃放场所之外的城区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在规定时段内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巩昌镇、文峰镇人民政府负责限制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按照安全、便利等原则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限制燃放区域具体允许燃放时段为:

(一)每年除夕早7时至晚24时,可延长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每年正月初一至初六、正月十五早7时至晚24时。

(三)每年国庆节早7时至晚24时。

(四)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北方小年)早7时至晚24时。

(五)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确需燃放的,

在指定燃放点燃放编结类爆竹(鞭炮),且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

(六)除上述规定时段外,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0932-6623165、县市场监管局0932-5964218、县城管执法大队0932-6622017、县交通运输局0932-6622457。

特此通告

陇西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来源:陇西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陇西圈子法律顾问

来源:陇西融媒 陇西圈子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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