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埇﹞市监处罚﹝2025﹞1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聚亿宫廷糕点屋东关大街分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彭进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五百元(500.00)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事由 宿州市桥区聚亿宫廷糕点屋东关大街分店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17

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埇﹞市监处罚﹝2025﹞1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聚亿宫廷糕点屋二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 江辉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五百元(500.00)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事由 宿州市埇桥区聚亿宫廷糕点屋二店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州市埇桥区知识产权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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