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在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对行政执法结果(行政处罚)以行政执法信息摘要(《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的形式进行公开,具体公开内容如下: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澄农(农药)罚〔2025〕1号案件名称陈某某在本地香蕉生产中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陈某某(男)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1日,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金平区某超市经营的本地香蕉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噻虫胺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该本地香蕉产品不合格。该超市供认上述本地香蕉是从汕头市澄海区一农民陈某某处购进,并提供相关进货凭证。为追根溯源,惩戒违法,打击犯罪,2024年10月30日,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街道办事处;2024年12月18日,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街道办事处将该违法线索通报给本机关核实查处。经查,陈某某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香蕉生产中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使用农药噻虫胺和噻虫嗪,导致其出售给金平区某超市的本地香蕉产品检验不合格。鉴于当事人陈某某在本地香蕉生产中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噻虫胺和噻虫嗪的违法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充分并能相互印证,并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4年12月23日,本机关决定对涉嫌在本地香蕉生产中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当事人陈某某进行立案查处。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违反种类: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非税系统方式收费直接将处罚款交至澄海区财政账户。

处罚期限:2025年2月3日前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5年1月17日

当事人陈某某于2025年1月17日,已交罚款共计2000元

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日

来源: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