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陕0124执悬6号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郭毅飞,男,汉族,1994年1月6日生,住周至县广济镇北留村小北路59号,身份证号:61012419940106XXXX。
悬赏金2000元
2、尚宏恩,男,汉族,1974年3月8日生,住周至县马召镇供销社,身份证号:61012419740308XXXX。
悬赏金500元
3、葛敏超,男,汉族,1997年6月9日生,住周至县司竹镇阿岔村文化路84号,身份证号:61012419970609XXXX。
悬赏金2000元
4.魏帅童,男,汉族,2004年06月26日出生,住周至县司竹镇阿岔村十四路90号,身份证号:61012420040626XXXX。
悬赏金500元
悬赏有效期: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悬赏即告终结。
5.张挺柱,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邵家堡村西三路11号,身份证号:61012419881016XXXX。
悬赏金:提供被执行人现居住地址并经本院核实有效的,奖励500元,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并经核实执行到位的,奖励执行到位金额的20%。
悬赏有效期:2025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21日。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悬赏即告终结。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规避、躲避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现本院依法公布被执行人信息,并悬赏征集其财产线索及下落。
提供上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并经本院查实实际控制,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不含本院已掌握财产线索),本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举报电话:029-87181032(赵法官、王法官、牛法官、高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周至县人民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陕0124执悬7号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 安昆鹏,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住周至县富仁镇五合村安庄北街70号,身份证号:61012419821226XXXX 。
悬赏金500元
2、 柏鹤,女,汉族,1985年2月4日生,住周至县富仁镇五合村安庄北街70号,身份证号:61012419850204XXXX 。
悬赏金500元
3、 唐勇,男,汉族,1984年7月2日生,住周至县广济镇时家山村中街50号,身份证号:61012419840702XXXX 。
悬赏金500元
悬赏有效期:2025年01月23日至2026年01月22日。悬赏期间,如果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悬赏即告终结。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规避、躲避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现本院依法公布被执行人信息,并悬赏征集其财产线索及下落。
提供上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并经本院查实实际控制,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不含本院已掌握财产线索),本院将依申请人的承诺,给付悬赏金。本院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悬赏举报电话:029-87181029(蒋法官)
特此公告
周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周至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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