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所称电子渠道包括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时,应当遵守《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等管理制度关于储蓄国债销售时间、额度分配、债权托管、资金清算、本息兑付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并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
本文源自:金融界AI电报
1月2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所称电子渠道包括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称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时,应当遵守《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库〔2013〕7号)、《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财库〔2022〕43号)等管理制度关于储蓄国债销售时间、额度分配、债权托管、资金清算、本息兑付等方面的统一规定,并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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