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分析

2021年10月,都某由其所在集团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工作。2022年5月5日,都某在子公司工作中受伤。都某受伤时,其社保费缴纳单位为集团公司。2022 年10月,子公司开始为都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4月8日,都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相关材料中的用人单位均为子公司。2023年11月29日,都某被认定为9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2024年8月,都某提起针对子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子公司则主张都某受伤时的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中的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子公司不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你认为,最终仲裁委会支持哪方?

A.都某

B.子公司

本次案例答案是【A】

1、子公司行为矛盾且未依法救济

工伤认定时提供材料表明都某在子公司工作,仲裁时却称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前后矛盾。未对工伤认定和鉴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仲裁委只能依现有工伤认定裁决。

2、法律法规及证据支持都某

相关法规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明确工伤时工作单位担责,都某受伤在子公司,认定子公司担责合理。工伤认定材料及子公司之前提供的证明都指向都某与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未被推翻影响仲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