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执行人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能否执行?

「法律解答」

可以。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的现金价值通常情况下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倘若出现退保或保险合同解除等需要退还保险现金价值的情况,该笔钱款会退回至投保人的账户。顾被执行人为子女投保的保险理论上可以作为被执行对象。

但是在实践中,能否最终予以执行还需要根据保险的种类来确定,倘若保险具备人身保障功能,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法院可能不支持执行。若保险产品具有储蓄性和消费性质,则可以执行。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执行机构是否合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齐某名下的保险。涉案保险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而形成的,属于投保人享有的财产权益。该保险属于被执行人齐某的责任财产,但在法律性质上不具备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应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须的生活物品和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得支付高额保费。 在本案中,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因此,执行机构有权代替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保险单剩余资金,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 (2019)冀02执异460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具有人身保障功能,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因此该类人寿保险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小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白希兵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参考案例:(2016)浙0381执3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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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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