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榆中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2起危险驾驶案件,对二名被告人当庭宣判并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
二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84.80mg/100ml、275.75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胡某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资格不相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二被告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来源丨榆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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