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 是否应撤销拍卖?

阅读提示:司法拍卖实践中,拍卖公告作为拍卖程序的重要环节,其内容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拍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当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时,这一问题是否足以构成撤销拍卖的法定事由?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属于《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寿光市某木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寿光市人⺠法院作出的(2017)鲁0783⺠初5411号⺠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潍坊中院提级执行。执行中,潍坊中院依法对寿光市某木业公司名下位于某工业园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拍卖。

二、潍坊中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人⺠法院诉讼资产网公开拍卖案涉不动产。潍坊中院分别于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7日,在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涉案不动产第一、二次拍卖的公告,均载明涉案不动产将在潍坊中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三、2022年1月2日,某服饰公司在此次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得涉案不动产。2022年1月7日,潍坊中院作出(2021)鲁07执55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涉案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某服饰公司。

四、被执行人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以未收到拍卖通知、未在潍坊中院公告的网络拍卖平台上查询到涉案不动产的拍卖信息,拍卖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本案异议,请求撤销本次拍卖并重新拍卖。

五、潍坊中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驳回寿光市某木业公司的异议请求。

六、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不服,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鲁执复157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法院(2022)鲁07执异15号执行裁定、(2021)鲁07执550号之三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是否应撤销拍卖?审理法院认为:

1.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应保障拍卖的公开性,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拍卖信息,吸引竞买意向人在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达到处置财产的目的。如果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告错误,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则应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

2.本案中,潍坊中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选择,确定涉案不动产在人⺠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开拍卖,但潍坊中院在两次拍卖公告中均公示涉案不动产在潍坊中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注明了该拍卖平台的网址。潍坊中院发布的两次拍卖公告公示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一致,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不能排除存在部分竞买意向人因没有找到实际拍卖平台而无法参与竞拍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涉案不动产未经充分竞价,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故寿光市某木业公司撤销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属于《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法院应予支持。

2.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见延伸阅读案例1)

3. 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见延伸阅读案例2)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潍坊市中级人⺠法院对案涉不动产的拍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第三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法院应当支持:......(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应保障拍卖的公开性,通过发布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示拍卖信息,吸引竞买意向人在拍卖平台上参与竞拍,达到处置财产的目的。如果拍卖公告中的重要信息公告错误,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则应属于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情形。本案中,潍坊市中级人⺠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选择,确定涉案不动产在人⺠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公开拍卖,但潍坊市中级人⺠法院在两次拍卖公告中均公示涉案不动产在潍坊市中级人⺠法院某某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并注明了该拍卖平台的网址。潍坊市中级人⺠法院发布的两次拍卖公告公示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一致,影响了拍卖的公开性,不能排除存在部分竞买意向人因没有找到实际拍卖平台而无法参与竞拍的情况,并由此导致涉案不动产未经充分竞价,从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故寿光市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情形,其撤销拍卖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39

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执行复议案【山东省高级人⺠法院(2022)鲁执复157号】

裁判规则一: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李某英、曾某注等与黄某琼、李某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复144号】

佛山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应撤销宝某公司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结果。本案中19号房的土地使用权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某村田边大街南六巷19号。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复函中称19号房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由此可见,19号房的土地性质及权属是明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故执行法院在《拍卖委托书》中已注明‘因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受国家相关政策的限制,仅限同村民小组的村民购买’,执行法院以上述规定对竞买人资格作出限制,即竞买人应是同村民小组的村民。第三人庞某柱为佛山市禅城区东坡村委会东方村民,其户籍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东鄱东方村××15号,而非19号房所涉土地使用权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庞某柱不符合19号房规定的竞买人资格。鉴于复议申请人宝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举行的第018期拍卖会对19号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存在不当,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拍卖结果撤销,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规则二: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案例2:北京中某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某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异字第759号】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所拍卖的夏县营村西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进入拍卖程序前应按规定征询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拍卖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函复本院就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该复函中的意见和建议因涉及拍卖标的物存在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关系到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该标的物的权利瑕疵等问题应在拍卖程序中予以披露。由于本次拍卖程序中未披露拍卖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属于存在违反拍卖程序且可能导致损害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故本次拍卖程序应予撤销。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点击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编

执行主编 黄绍宏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推荐书籍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

主编简介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6/17/18层

邮箱:yunting@yuntinglaw.com

电话:010-59449968

全国知名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

电话/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师)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