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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对于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健全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强化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南京中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简称《66条》),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经营治理到解散注销的全生命周期的立体式法治导航。即日起,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66条》的相关内容,以期引导公司主体依法开展内部治理和经营管理活动,为南京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目 录
第一章 公司设立与登记制度
1、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是否必须订立公司设立协议?
2、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3、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4、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5、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有哪些法定载明事项?
6、公司设立登记后,会被登记机关撤销吗?
7、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8、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二章 公司资本制度
9、《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10、《公司法》施行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针对新设公司还是包括存量公司?
11、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12、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13、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催缴出资规则与董事责任是什么?
14、股东因未按董事会催缴出资导致股东失权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15、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16、未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7、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18、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19、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主要针对什么情形?
20、如何认定股东已实缴出资,公司应当置备哪些材料?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制度
21、公司转投资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22、新《公司法》施行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如何规范开展?
2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
24、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规定的职权对外订立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5、新《公司法》施行后,法定代表人如何选任和辞任?
26、公司可以利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吗?
27、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如何承担责任?
28、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9、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具备哪些条件?
30、什么是公司简易合并制度?
3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3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财务资助行为吗?
第四章 公司治理制度
3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的职权有那些扩张与变化?
34、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后还需要设监事会吗?
35、新《公司法》施行后,经理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36、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在何种情形下会被认定无效?
37、可撤销决议的情形有哪些以及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
38、公司决议何种情况下会出现被确认不成立情形?
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有无比例限制?
40、董事会是否需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41、作为公司董事,到期或辞任后在何种情形下仍需继续履职?
42、股东会能否任意解除董事职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
43、新《公司法》施行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损失,由谁赔偿?
44、新《公司法》施行后,面对控股股东压迫行为,小股东能否退出公司?
45、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难以集结开会的情况下,如何及时作出有效决议?
46、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监事会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制度
4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8、新《公司法》施行后,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子公司并未或怠于维护其权益时,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9、公司能否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
50、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都需要说明目的吗?
5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后,转让股东是否可以放弃转让?
52、受让股权后发现股权对应的出资存在抽逃或者不实情形的,受让人如何寻求救济?
53、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请求分配利润?
54、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发行类别股?
55、上市公司股票代持行为是否一概被禁止?
56、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能否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六章 公司解算与清算制度
57、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后,何种条件下公司能够继续存续经营?
58、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未修改公司章程或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有效?
59、公司陷入经营僵局是否必然解散?
60、公司僵局司法介入和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61、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如何确定?
62、新《公司法》实施前,公司股东就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人职责,且一直持续到新《公司法》实施后,此时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应由董事还是股东承担?
63、清算组不履职或不适当履职应承担何种责任?
64、新《公司法》施行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有哪些变化?
65、新《公司法》施行后,适用简易注销的条件及其责任是什么?
66、什么情况下公司面临强制注销?
第一章 公司设立与登记制度
1、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是否必须订立公司设立协议?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具有规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行为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签订公司设立协议,非强制性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应当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法律提示:公司设立协议的常见条款应当包括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便于发起人开展设立公司的活动,使得公司设立中的各项事务更加符合发起人预期。
2、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登记事项是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提供的基本信息,是公司登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登记内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提示:有限责任公司需登记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仅需登记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的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均应当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予以公示。
法律提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企业应当在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能延迟至下一年公示年度报告时再公示。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4、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
当公司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或者决定后,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并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交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律提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关键在于公司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故应更加关注所作决议或者决定的程序和效力,避免出现决议、决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不成立的风险。
5、公司的章程如何制定,有哪些法定载明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除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公司机构产生及议事规则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应当包括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应载明类别股股东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法律提示:公司章程可以包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股东会可以自愿记载除必要登记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中,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6、公司设立登记后,会被登记机关撤销吗?
实践中,有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扰乱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对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
法律提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7、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应当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设立协议,有效解决发起人之间的潜在冲突,避免法律风险;二是公司设立时缴纳必要的出资,避免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保障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能力;三是展开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货币出资的来源,完善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程序,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必要的增信措施,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法律提示: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论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对资本不实这一事实是否知悉或者应否知悉,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依法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犯罪。
8、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发起人实施设立行为的合同责任、实施设立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法律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等;二是对公司设立的资本充实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等。
法律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从非货币出资不足扩张至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在内的所有出资责任,但发起人资本充实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实缴出资范围,不包括其他发起人的认缴范围。
第二章 公司资本制度
9、《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该出资应当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也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缴年限最长为五年。当然,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受到特殊规范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出资期限从其特殊规定。
法律提示:限期认缴制的期限起算点为公司成立之日即公司获发营业执照起五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股东的出资最长期限同样为五年。
10、《公司法》施行后,认缴的出资额要在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是针对新设公司还是包括存量公司?
“五年缴足”规定既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后设立的公司,也适用于新《公司法》实施前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新《公司法》实施前注册的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照要求其调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提示:新《公司法》施行前后设立的公司都应当遵守认缴资本限期缴纳的规定,国务院为保障新《公司法》顺利施行,针对存量公司已经制定了新旧注册资本登记衔接制度,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公司业务需要、人员规模等因素确定是否调整出资期限、减少注册资本。
11、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不可买卖的文物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注册前,发起人应当缴足所有认购的股款。
法律提示:股权和债权是《公司法》新增的股东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应当满足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出资的法定手续,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等条件。债权出资则应当关注债权的真实性和可实现性,若因瑕疵出资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出资什么情况下应当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新《公司法》将现有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进一步放宽,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法律提示: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不能再以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或未实质满足破产条件进行抗辩。股东应当及时缴纳出资,如其认缴出资额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并变更工商登记信息。
13、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催缴出资规则与董事责任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该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董事履行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的职责是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的必然要求,当董事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义务的是董事会,故作出催缴决定时亦应当由董事会决议,并适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如关联董事回避后人数不足三人的,则应当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对股东进行催缴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4、股东因未按董事会催缴出资导致股东失权的程序、法律后果以及救济途径是什么?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应当自接到通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提示:催缴失权有着严格的程序,董事会对未按章程缴纳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且须给予不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如该股东仍不缴纳出资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才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15、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公司的董监高应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或者股份的行为。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方式。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提示:出资义务是股东应当对公司履行的义务,一旦发生抽逃出资行为,需要承担返还出资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抽逃出资通常并非由股东一人完成,对于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人员则一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未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方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如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法律提示: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后,转让股东虽然不再是股东,但仍然需要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在受让股东无法知晓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责任则全部由转让股东承担。
17、公司增资时,如何确定各股东的出资额,原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增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没有优先认购权,但可以自愿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者由股东会决议明确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增资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果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需要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提示:公司增资应当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其他投资人认缴新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公司登记等。增资是提升公司偿债能力的行为,因此公司增资时并无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法定程序。
18、新《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制度有哪些调整与变化?
新《公司法》确定了等比例减资原则及例外情形,即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需经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东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减资要求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法律提示: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减资方案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清点各类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为向股东分配或减免出资以及债权人行使相应权利做准备。如果需要定向减资,如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决议通过。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新《公司法》规定的简易减资主要针对什么情形?
简易减资主要针对公司以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以亏损数额为限,相应地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弥补亏损。简易减资简化了一般减资情形下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适用简易减资制度的,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
法律提示: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20、如何认定股东已实缴出资,公司应当置备哪些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修订公司章程,并按照规定对外公示。股东的出资额应当区分为认缴和实缴进行记载,并增加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等记载事项。
法律提示:现实中存在股东为公司垫付员工工资、材料款等情形,在发生争议后,又抗辩该汇款系其实缴出资。为避免争议发生,股东应当将出资款汇入公司专门用于收取出资的账户,及时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更新工商登记材料。
第三章 公司经营制度
21、公司转投资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如果公司章程对担保有限额规定,则公司不能超出该限额提供担保;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该股东或者由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也要注意审查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
法律提示:对于转投资和向他人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法》仅赋予了公司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而不能另行约定无需任何决议。至于违反规定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至第11条规定分情形处理。
22、新《公司法》施行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如何规范开展?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主体均属于关联主体的范围。一旦进行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报告的义务,关联交易的同意权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即由公司章程决定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法律提示: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表决,如因回避导致人数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则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决议。否则,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强行作出决议,该董事会决议会被确认不成立。如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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