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发现债权人是职业放贷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吗?钱需要还吗?

「法律解答」

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便债权人是职业借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还得要还。

倘若债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债务人的财产,该行为则不为法律所支持,此时债务人是受害者,债权人是犯罪行为人,对已获取的钱款应当予以退赔。

对于职业放贷人,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曾引发了诸多讨论,对于这种放贷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观点开始日渐增多。

但从最高院的相关批复以及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对职业放贷人的态度是不支持,不否定,不鼓励,别碰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 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后续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逐渐向着市场化的、科学的利率在进行演化,确定了四倍LPR的基准线。

通过实践案例确认了当债务人归还的金额超出四倍LPR后的认定规则。

本案借款本金为8397.5万元,已归还11050万元,逐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超过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抵扣本金,至帅远林、李伟起诉时,案涉借款本息已归还完毕。因此,二审法院根据以上规定,认定华瑞鼎兴公司、鱼塘煤矿、牛吃水煤矿、陈家沟煤矿支付超过四倍利率部分应相应抵扣本金,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61号

所谓红线则是指职业借贷人的钱款来源是否合法,即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获取资金转而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出借的行为,或存在利用“套路贷”的情形。

前者毋庸赘述,债权人并非利用自由资金进行的出借行为,并且具有了一定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故而需要严厉打击。

后者,则是债权人欲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

而对于这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审判者的要求会更高,需要审判者能够穿透式审查,查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背后掩藏的法律关系,而不能仅仅做形式审查,机械判案。

综上,倘若因套路贷成为被执行人的,建议积极维权,争取早日脱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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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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