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外找情人,把夫妻共有财产做人情发红包送礼物,原配可以追回这笔钱吗?2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情人赵某返还原配蒋女士8.5万余元。
狄某和蒋女士是一对夫妻,但狄某在公司还有一个老相好赵某,在公司的十年间狄某和赵某都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逢年过节狄某都会给赵某转账买礼物,长期下来流水竟达20万有余。尽管这对地下情人小心翼翼,但终究纸包不住火,狄某的原配蒋女士还是发现了这段不可见光的关系。一时间,震惊、愤怒、悲伤的情绪在心头交杂,不过很快蒋女士冷静了下来,开始查狄、赵二人的交易记录。在查清二人来往的转账数额存在8.5万余元的差值后,蒋女士将赵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判决赵某归还这笔钱。
一审法院查明,蒋女士与狄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赵某与狄某曾是同事。2013年至2021年间,狄某以还信用卡、代付、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向赵某转账20.4万余元。2012年至2021年间,赵某以支付宝、微信、银行等渠道转账给狄某11.8万余元。赵某与第三人狄某之间上述各类转账以及代付、代还信用卡款项相折抵,赵某实际从第三人狄某处获益8.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蒋女士提供了第三人狄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支付宝代付、代还信用卡等方式向赵某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赵某实际收取狄某交付的款项,已完成对赠与合同关系的初步举证义务。赵某虽抗辩狄某和其的钱款往来并非赠与,但未能列举充足反驳证据,第三人狄某亦辩称其与赵某原为同事关系,因报销垫付及彼此借款还款等事宜,发生资金往来,也未能就报销及借款还款进行举证。赵某和第三人狄某均主张上述款项性质并非赠与款,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均未能列举充足反驳证据推翻蒋女士主张,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认定狄某与赵某之间赠与关系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本案中,狄某跟蒋女士二人的信件当中多次陈述就是自己犯了错误,对不起妻子;赵某在蒋女士的通话中也认可了自己犯了成年人的错误,以及狄、赵二人在特殊日期转账的数额均为“520”等特殊含义的敏感数字,可以认定二人存在暧昧关系,证明狄某未尽到婚内的忠诚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狄某在十年间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赵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与蒋女士平等协商并取得蒋女士的同意,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认定狄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赵某返还蒋女士8.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赵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一些情形下,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可能被认定无效的。如:未征得双方同意;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一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超越了某一方的权限范围;意图欺诈债权人等情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协议将其归类为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不待言,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本案中,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共同财产,接下来再考虑“处分”一词的含义。在此背景下,它指的是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例如出售、赠与或设定抵押等。
本案中,第三人狄某与被告赵某之间的金钱来往行为,处分的是狄某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没有经过蒋女士的同意,属于狄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所有权。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不符合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互相忠诚的社会道德要求,扰乱了公共秩序、有损善良风俗,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考虑狄某与赵某彼此往来款项多达数百笔,基本为整数,时间跨度近十年,在已分配举证责任,并给予各方充分举证质证期间的情况下,三方均无法逐一说明每笔款项情况或举证证明往来款项属于其他性质,故一审法院以赵某和狄某彼此往来款项差额确认赠与金额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通讯员 陈羽柔 古林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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