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业)整体运行态势良好,呈现出收入平稳增长、利润增速放缓、出口保持正增长的特点。

总体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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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务收入平稳增长。软件业务收入137276亿元,同比增长10.0%。相比23年下降3.4%。

我国软件业务收入的增长主要得益于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推动下,企业对软件服务的需求持续增加。此外,如“十四五”规划中对数字经济的重视,也为软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专家猜测增速放缓的原因主要受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国内市场竞争加剧以及部分行业需求微缩导致。

图1 软件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利润总额增速小幅回落。软件业利润总额16953亿元,同比增长8.7%。相比23年下降4.9%。

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企业在研发投入上的成本增加,同时,市场竞争的加剧导致价格压力增大,进一步压缩了利润空间。尽管如此,专家预测未来软件行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较为强劲,尤其是在高附加值领域,如企业级软件和定制化解决方案。

图2 软件业利润总额增长情况

软件业务出口增长放缓。软件业务出口56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相比23年上升7.1%。

出口增长放缓的原因主要与国际市场需求波动和贸易环境不确定性有关。全球经济复苏的不均衡性导致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软件服务的需求增长放缓。此外,国际贸易摩擦和技术壁垒的增加也对软件出口产生了一定影响。专家预测随着我国软件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断提升,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业务拓展,未来出口仍有增长潜力。

图3 软件业务出口增长情况

分领域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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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收入稳健增长。软件产品收入30417亿元,同比增长6.6%,占全行业收入的22.2%。其中,工业软件产品收入2940亿元,同比增长7.4%;基础软件产品收入1919亿元,同比增长6.9%。

信息技术服务收入保持两位数增长。信息技术服务收入92190亿元,同比增长11.0%,占全行业收入的67.2%。

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共实现收入14088亿元,同比增长9.9%;集成电路设计收入3644亿元,同比增长16.4%;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服务收入13764亿元,同比增长11.4%。

信息安全收入增长放缓。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收入2290亿元,同比增长5.1%。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稳定增长。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12379亿元,同比增长11.8%。

图4 2023年和2024年软件业分类收入占比情况

2024年,我国软件业保持10%的稳健增长,值得注意的是,工业软件产品收入达2940亿元,同比增长7.4%,其增速高于软件产品整体水平(6.6%)。

工业软件作为智能制造的核心支撑,凸显了其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的关键作用。其持续增长反映了我国制造业向智能化、高端化升级的迫切需求,也是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

分地区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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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主导,中西部潜力释放。东部地区软件业务收入113022亿元,同比增长10.1%;中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7341亿元,同比增长11.5%;西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13776亿元,同比增长8.5%;东北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3137亿元,同比增长8.9%。

4个地区软件业务收入在全国软件业务总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82.3%、5.3%、10%、2.3%。其中,东部地区(收入占比82.3%)仍是核心引擎,但中部地区增速(11.5%)领跑全国潜力巨大。

图5 2024年软件业分地区收入增长情况

京津冀、长三角地区收入稳健增长。京津冀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35477亿元,同比增长11.1%;长三角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38836亿元,同比增长8.3%。两个地区软件业务收入在全国总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25.8%、28.3%。

主要软件大省收入占比保持稳定。北京、广东、江苏、山东、上海软件业务收入居全国前5,同比分别增长10.5%、12.0%、8.7%、10.6%和11.9%,5省(市)合计软件业务收入96211亿元,占全国比重为70.1%。

总揽全局,京津冀、长三角地区将长期依托长三角制造业产业集群优势(如汽车、电子)和京津冀研发资源(如高校、科研院所等),深化“产学研用”联动,持续助力工业软件高质量发展。

图6 2024年软件业务收入前十省市增长情况

中心城市收入增速小幅回落。全国15个副省级中心城市实现软件业务收入65655亿元,同比增长9.5%,占全国软件业务收入比重为47.8%。其中,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沈阳、武汉、济南和成都等8个城市软件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国平均增速。

图7 副省级中心城市软件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2024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要指标

注:

1.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范围:

(1)主要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软件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嵌入式系统软件)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或数据服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月报为重点企业统计,包括:

(1)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2)各省市按以下标准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

a.重点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合计占本省全部软件业务收入比重70%及以上;

b.主要从事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产品、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数据服务以及集成电路设计业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