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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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一些公司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会采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段,试图以此来规避强制执行。
但实际上,在某些情形下,即便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法院依然有权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院在《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德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中明确:
即使法定代表人在判决后发生变更,如果原法定代表人在债务发生时担任关键职务并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法院仍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以确保债务履行。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虽然徐甲在本案北京一中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是X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作为发生争议时X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董事成员及经理,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本案债务的履行负有直接责任,故北京一中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
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执异308号执行裁定、(2018)京01执27号限制高消费令正确,北京高院(2018)京执复149号执行裁定撤销上述裁定及执行措施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即使在判决后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如果在债务形成和履行过程中仍具有关键作用的,法院仍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周军律师提醒,公司在判决后短期内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且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或者新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随意指定的 “傀儡”,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执行。对于这种恶意行为,法院会依法采取措施,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执行人发现此类情形,即使被执行公司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仍可申请对原法定代表人限高,以保证债务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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