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移送管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该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当事人可以上诉,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第二种移送管辖,为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审查救济途径,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出异议,即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

案例详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8)闽行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开金等28人(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王开金,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诉讼代表人:陈金芳,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诉讼代表人:刘文祥,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王开金等28人因诉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移送管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二是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该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当事人可以上诉,即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第二种移送管辖,为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审查救济途径,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出异议,即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本案中,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裁定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二审程序。

审判长  陈晓军

审判员  卢椰枫

审判员  蔡雅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春霞

上诉人名单:(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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