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类审判思维
查明当事人的
真实目的、真实交易、真实利益
准确认定真正法律关系
最终达到实质性化解纠纷目的
“实质解纷 • 锦法实践”专题
带你“揭秘”
今日推出第二期
《情法相融,巧解钢材「加价款」困局 →》
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保障权益的基石,若产生理解偏差,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日,锦江法院受理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加价款”争议待解,看法官如何破题!
建材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工业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应在期限内按基础价款支付货款,逾期将以加价款价格履行。贸易公司按约向建材公司供应钢材,而建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加价款的约定有争议,导致计算金额不同,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贸易公司:加价款的约定符合钢材市场行业惯例,且属双方当事人合意,应认为有效。
建材公司:双方合同已约定基础价款,加价款无法律依据。
承办团队在办案中发现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
钢材加价款的认定
一方面钢材作为典型大宗交易货物,价格会随国际钢价出现波动,因此“加价款”“实时价款”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模式,也成为钢铁行业普遍存在的惯例;
另一方面“加价款”并不属于法律术语,司法实践对加价款的性质也认定不一,在具体案件中,加价款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了解到双方的诉求,明确案件具有调解基础,承办团队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释法说理彰法理
JIN JIANG FA YUAN
01
面对案件争议,承办团队及时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对当事人进行解答。
在付款期间内的加价款实际上属于因国际钢价波动的实时价款,因当事人对付款期间及该期间的钢材价格有合理预期,按双方合同约定来计算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违反公平原则;
在付款期间之外的加价款实际上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照违约金条款来处理,若显失公平,对过高的加价款应予以调整。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加价款在付款期限之外,属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承办团队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帮助双方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产生理性认知与合理预期,打下调解基础。
靶向引导促和谐
JIN JIANG FA YUAN
02
在明确案件事实后,承办团队首先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通过讲法说理,一方面向贸易公司阐明诉讼利弊与调解方式的效率性与强制力,另一方面劝诫建材公司,引导其及时履行义务。建材公司最终认可向贸易公司支付钢材加价款。
随后,承办团队灵活调整沟通方式和策略,采用“面对面”调解方式,组织当事人进行线下调解,结合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与建材公司愿意支付加价款的主动性及经济困难的现实性,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立场和感受。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建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贸易公司向锦江法院赠送锦旗
法官提醒
在经济交易活动中,涉及钢材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全面了解“加价款”的性质,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达双方真实意思,避免出现理解分歧。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可以对加价款价格上限进行约定,明确区分付款届满前后的加价款,规范形成对账单等证据,保障当事人权益,有利于促使买方尽快履行义务,也减少卖方故意延长持续加价的可能性,助力市场经营稳定运行。
供稿|立案二庭 龚晓明
编辑|一糖
一审|一丹
二审|沐沐
三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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