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帖子火了,浏览量直接冲到十万+。
内容说的是某小城市医院的"奇葩绩效制度"——门诊医生每开一张住院单,奖励100元。
听起来好像还行?但往下看就离谱了:这笔奖金,是从住院部医生30%的基本工资里扣出来的。
合着住院医生累死累活收病人,到头来自己的工资还得被拿去奖励别人?
这波操作,属实是把"羊毛出在羊身上"玩明白了。
住院医生的困境:干得多,拿得少
帖子里的住院医生吐槽,医院搬迁后手术量确实涨了,但绩效长期发不出来,现在还把三成基本工资和科室营收挂钩。
更气人的是——门诊医生固定坐诊,每天有大把开单机会;而病房医生每周只出一天门诊,几乎拿不到这个奖励。
等于说,同样是医生,有人靠开单躺着赚钱,有人干着最累的活还被扣工资。
想走?离职要赔20万违约金。
想留?工资都快保不住了。
舍不得事业编制,又扛不住这种操作,进退两难。
网友炸锅:原来不是个例
帖子下面,大量医护同行留言分享自己医院的类似操作。
据了解,该医院出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规定:每位职工每月必须介绍一个熟人住院,且必须是找自己看病的熟人, 普通门诊病人不在统计范围内 。
这项硬性指标直接与工资挂钩,每月未完成任务者扣罚 50 元。从流出的工资单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员工都未能幸免,纷纷被扣款,奖励者寥寥无几。
一位内部员工无奈透露:「这张图是绩效办发的底子,我们实际到手的工资如果比这个数字少,就是被扣了罚款;比这个数字多,就是奖金。但现实情况是, 基本上都在被罚,很少见到奖励。 」
也有人说自己医院也搞过"收治指标",完不成扣钱;有人说科室之间互相抢病人,矛盾越来越深;还有人说这种制度下,病人成了"唐僧肉",谁都想咬一口。
开单提成,看似激励,实则埋雷。
一方面,容易诱导过度收治、过度医疗,加重患者负担;另一方面,直接损害一线医护的合法收入,寒了真正干活的人的心。
这种制度存在明显的违规问题
“开单提成”明令禁止
根据国家卫健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给门诊医生按收住院人数发100元奖励,本质上就是“开单提成”,直接违反行业禁令。
克扣基本工资涉嫌违法
将医务人员基本工资强行转为“绩效工资”,或以绩效未核算为由长期拖欠工资,违反《劳动法》第五十条关于工资应“按月支付”的规定。从住院医生30%基本工资里扣钱去奖励别人,这种操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收入与业务量过度捆绑,加剧内部恶性竞争
国家要求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奖金、工资等收入与业务收入挂钩。将医生的收入与“收病人”数量直接挂钩,既违背政策导向,也容易导致科室之间抢病人、过度收治等问题。
给同行提个醒:这些情况离职不用赔违约金
遇到这种长期拖欠薪资、随意克扣基本工资的情况,很多医生因为"违约金"不敢走。
但实际上,如果医院长期拖欠工资,员工主动离职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关于离职违约金:什么情况下要赔,什么情况下不用赔?
违约金不是想设就能设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约定——即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如规培、进修等),约定了服务期;
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设置违约金条款。曾有案例:某医院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未满合同期限离职需按每年2万元支付违约金”,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判决医院返还已收取的6万元违约金。单纯以“合同期未满”为由索要违约金,法律不支持。
但规培/进修后的服务期违约金,确实可能需承担
如果医院为你支付了规培或进修费用,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那么未满服务期辞职确实可能需承担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医院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且需按未履行服务期的比例折算。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对过高的违约金酌情调整。
关键转折点:医院欠薪时,你可以无条件离职且不用赔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长期拖欠工资或克扣基本工资,你主动离职不仅不用赔违约金,甚至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保留好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该维权就维权。
医客说
医生是救死扶伤的人,不是被拆解成“开单指标”的工具。如果一份工作连最基本的劳动报酬都无法保障,那么所谓的“编制”和“稳定”,可能只是一个华丽的牢笼。
【责编】医客君
【文章来源】医脉通(Medlive)、丁香园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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