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休产假本是喜事,工资却“悄悄”缩水。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纠纷案件,女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单方面把说好的“涨薪”变为“管理奖金”,随意拖延、扣减,双方闹上法庭。法院不仅要求该公司全额补足工资,还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3月,李女士入职苏州某咨询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9000元。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2022年10月起,李女士的月薪上涨为12000元。为规避税费,公司采取了拆分发放工资的方式:每月9000元正常发放至李女士个人账户,剩余3000元转入其亲友银行卡。多年来,这一发放模式始终没有改变。
2024年5月,李女士顺利生育,进入产假及哺乳期。然而李女士却发现,从2024年3月起,公司单方面停止了每月发放至李女士亲属账户的3000元款项,后续还以请假、未完成工作交接、损坏公司资料等理由,拖延、扣减李女士的工资。
多次沟通索要工资无果后,2025年2月,李女士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李女士月工资标准为12000元,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共计8.7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仅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9000元/月标准计发工资,无需补足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表示,每月3000元是根据内部奖金制度发放的“团队管理奖金”,按照“1000元×管理人员数量”计算。李女士曾管理3名员工,因此每月领取3000元。因其休产假期间未实际管理团队,公司有权停发。
而李女士则提供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相关领导曾明确表示:转入亲友账户的款项是薪资涨幅、避税工资,并非浮动奖金。同时,即便团队员工陆续离职,这3000元也始终正常发放,足以证明该笔款项和团队管理工作没有关联,属于固定工资的一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从未明确告知该款项为“管理奖金”,也未因团队人员变动而调整金额,与其主张的奖金性质不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内部将该款项称为“薪资涨幅”“避税工资”,应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李女士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应按原工资标准支付报酬,不得擅自降薪或停发。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向李女士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共计8.7万余元。
法官提醒,“三期”女职工是法律重点保护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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