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司法权威与维护社会稳定不相冲突

游 伟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和行使职权,防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案件审理和裁决,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透明度,这是正在进行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事实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我国宪法早已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充分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上讲,包括运用司法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去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可以使社会变革中的利益冲突,迅速在国家法治的框架之内获得缓冲和释放,不致酿成更大的社会危机。

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真正成为解决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大的社会、政治意义,也是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历史担当和重要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凸显出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及其权威的重要价值。

可以这么说,在当前不断完善社会管理、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和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实践中,特别重视并强调维护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的地位,其实就是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也是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思想的体现。

应当看到,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面临与私情、特权甚至利益集团的抗争。因此,明德崇法、刚正不阿,依然应该是需要不断塑造的司法者的优秀品格。

【作者简介】游伟教授,祖籍广东,出生于上海,先后任职于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司法研究中心,上海市虹口区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文史研究馆(《世纪)杂志社),担任领导职务。曾任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政协委员、长宁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上海市知识分子联谊会副秘书长、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华东政法大学主任委员、《华东刑事司法评论》主编等,荣获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诗书画研究会海派文化委员会执行主任,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等高校兼职、客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