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了上海一女子在面试时被年过七旬的某企业董事长猥亵,警方认定猥亵违法行为成立,但由于对方年满七十周岁,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无法执行。2月15日上午,受害者张女士在社交平台上表示,已经委托代理律师,将提起诉讼,同时当地妇联也已经联系她,将提供进一步帮助。
(2月16日《扬子晚报》)
明明是“七旬董事长”犯了事,明明也有证据证明“七旬董事长”犯了事,还明明被警方认定为猥亵违法行为成立,可就是“无法执行”。我们常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天王老子也不能犯法”,这无疑是对法理的顶礼膜拜。那为何到了“七旬董事长”这里就不行了呢?
其实答案很简单。由于对方年满七十周岁,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无法执行。这牵涉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从现有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此处理问题不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七十周岁以上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立法本意承载着对老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但当这种关怀异化为犯罪护符时,我们看到一个荒诞的法治悖论:本应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反而成为“不法老人”的保护伞。法律对年龄的“一刀切”式豁免,实质上否定了行为人作为法律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能力,这种制度设计在老龄化社会已显露出严重缺陷。从情理认知的角度而言,警方显然也是有苦难言,有着各种各样的担忧:年龄大了,弄进局子里,害怕出了什么事情。
这类事件并非孤例——近年来曝光的老年性骚扰案件中,近四成行为人利用年龄条款规避处罚,这种系统性漏洞正在形成危险的示范效应。可以说许多地方都有“岁岁年年人不同”的此类案例。七八十岁的“老偷”只能教育教育;七八十岁的“肇事者”只能批评批评;七八十岁的“为老不尊者”,只能告诉他们的子女要好好约束一下。君不见,那些为了抢座位殴打他人的年迈老人,那些为了逼着他人让座位“坐美女怀里”的老人,哪一次不是因为“超过了70岁”而只能是道德谴责一下。
面对“老人犯罪”,我们真的一点办法也没有了吗?
以“七旬董事长猥亵求职者”案例来说,其性质显然是十分恶劣的,他竟然大大方方“掏出生殖器”,说着污言秽语的话,如果我们的法律连如此“为老不尊者”都无法惩处,那么我们信仰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公平还如何体现出来?
七旬董事长猥亵事件,年龄不应是法治的盲区。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年龄”二字轻易瓦解,七旬董事长猥亵求职者的荒诞情节,将法律面对老年违法者的尴尬处境彻底暴露。当“年满七十周岁”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我们不得不叩问:法律对老年群体的“特殊优待”,是否正在异化为纵容犯罪的制度漏洞?假如“七旬董事长”对求职者实施猥亵时,是深谙法律空子的,是不是会让人们更加坐立不安?
从“他还是个孩子”到“毕竟是老人家”,社会对特定群体的过度宽容,正在瓦解法律应有的威慑力。当法律执行因年龄打折,实质是向社会传递“年龄即特权”的错误信号。法律不能纵容“倚老卖老”的傲慢。必须用法律,让不懂事的七旬董事长懂点事,七旬董事长不懂事,法律不能也不懂事!
如果“宽容”变成了“纵容”,无疑这是对法治的伤害!民间俗语里有一句话,叫“七十不打八十不骂”,但不可变成“七十犯罪也不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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