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判决书是法院作出的,案件审理是法官主持的,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案件当事人乃至律师而言,根本不知道自己手里的判决书乃至上面的法律意见,究竟是谁作出的。法官助理、法官、合议庭评议、法院领导,究竟是谁决定了自己的案件结果呢?
2014年开始全国推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法官独立签发法律文书、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改革要求,为此推行了法官的员额制改革,给予了法官单独的福利待遇和晋升体系之外,旨在为法官承担独立的终身办案责任奠定基础。
可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了十多年了,法官是实行员额制了,但通过法官独立裁判、终身追责进而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公正水平的后续工作机制却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反而是出现了法官独立办案之后,由于办案缺乏监督,办案结果五花八门的局面。
例如,员额法官负责制,架空了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体系,一些院庭长放任法官独立判案,案件出了问题院庭长也不出面处理;由于很多的原因,法官自由掌握裁判标准,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五花八门,继而二审再审改发情况直线上升,司法裁判失去了统一性;放权员额法官后,并没有真正将错案追责制度建立起来,实际上等于放任法官随意裁判,而不需承担什么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2023年开始,各地法院开始推行旨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文书院庭长阅核制,通过强化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和裁判结果的统一性。
尽管号召全国性推行,但阅核制并未见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文件,都是采取各地法院自行制定类似的《关于落实裁判文书“阅核”机制的试行办法》,规定的需要阅核的案件种类、法律文书种类、阅核领导的级别各不相同,但都规定阅核的院庭长需要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
根据Deepseek统计分析(详见今天第三篇文章),各地法院的院庭长阅核制分为强阅核制、弱阅核制、分类阅核制三类,由此也便产生了文首提出的现象:别说案件当事人、律师,就是法院内部人员,现在拿到一份法律文书,也搞不清楚上面的裁判结果究竟是谁决定的,因为各地法院内部标准不一。
在阅核制出台之时,法律圈也便产生了其是对法官独立裁判案件否定、回归司法改革前院庭长审批法律文书的质疑,尽管推行此项改革者的解释是,阅核职权的院庭长并不是在干涉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不得强行改变合议庭意见,阅核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对合议庭意见负责,阅核人对阅核意见负责,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委员会决议意见负责。
但是,司法实践中,院庭长对案件结果提出异议了,又有几个下属法官肯或能跟上级领导到法官联系会议、审委会上一决高下呢?例如,例如有法院调研文章显示,2024年一季度该地区各级法院共结案154,898件,经院庭长阅核的案件有11,918件。
其中,首次阅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数597件,以修正裁判文书为主,占89.95%。纠正法律适用问题、纠正办案程序问题、纠正证据审查认定问题、涉及“三个效果”统一调整裁判分别为4.52%、2.85%、2.18%和0.5%。
如此的工作机制,势必带来如何厘清办案法官跟阅核领导之间,关于办案责任的划分问题,尤其是当经过阅核的案件面临错案追责时。当然也有一种声音是,施行了阅核制,意味着当事人想要翻案的难度更大了。翻案需要面对的是,认定错案进而改判结果的审判组织,就是当初的案件审判组织。
可为了推行阅核制,克服法官独立裁判案件导致的案件审判质量失控局面,有些法院已经规定,凡是办案涉及的对外法律文书,一律要经过院庭长的层层审批,法官办案的过程成了层层汇报制;某些地区将“阅核发现问题数”作为庭长绩效考核指标,刺激过度审查。
据此,势必产生阅核制下,办案法官跟阅核领导之间如何厘清办案责任的纠纷和问题。这样的纠纷和问题不厘清,实际上等于回到了司法改革前法律文书院庭长审批制下,办案责任在法院内部无法分清的年代,轻则影响办案积极性、法院队伍的稳定,重则出现只享有办案权利而不承担办案责任、错案追责根本无法实现而盛行。
1月13日至15日,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纷纷召开。以上会议均指出,“完善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质性开展惩戒工作”。
与之相对应的是,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最高检机关举行;202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召开。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对违法办案的法官个人追责追偿必须落到实处。违纪违法往往出在案件上,所以管住“案”是管好“人”的关键所在,必须围绕司法审判关键环节做实素质提升、制度执行、严格管理,必须解决制度落实不严、管理宽松软的问题。要做实司法惩戒和错案责任追究这个司法责任制的“后半篇文章”。
都是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失去监督的权力会走向腐败,可如何厘清权力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尤其是在涉及到办的是别人的案子,却面临着责任要自己承担时,而且认定责任的跟承担责任的还是同一组织甚至是同一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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