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盛岚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法谚之所以深入人心,是因为它点明了审判公开的终极价值,而旁听制度,正是将这一价值从纸面落地为现实的根本机制。翻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条文清晰书写: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极少数法定例外,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权利的逻辑深处,司法权本就源自人民的授权与信任,旁听绝非对法庭的“打扰”,而是人民行使监督权、见证权力运行的自然路径。无论从规范主义还是从宪制框架出发,旁听都是达成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剥夺旁听权利,无异于对审判公开实施了一场“阉割手术”;所谓的公开如果无法被目睹,便只剩下宣告仪式上的空洞自欺。

山水灵秀的修水县,雾霭缠绵于山峦之间。这片土地曾是一处神圣之地——秋收起义的第一声枪响在这里划破长空,革命老区的红旗曾在此高高飘扬。正因如此,笔者曾本能地相信,这里会天然地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法治信仰。然而,当案件事实如被雾气笼罩的山峰一般扑朔迷离时,笔者方才惊觉,有些地方的高尚传统与当下实践之间,竟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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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始于一次原本理应公开的庭审。近期,修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万一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案件。庭前,家属接到了来自法院工作人员的主动联系,详细沟通了旁听安排。一周前,法院明确告知家属:旁听名额将从10人缩减为5人,理由是届时有人大代表列席;而申请旁听的律师,只要凭律师证即可进入,只需提前将名单统计报送即可。带着一丝疑虑,也带着对司法公开的期待,各地律师们于开庭前一日陆续抵达修水,满心期待第二日的庭审盛况。

然而,庭审当日的现实迅速击碎了这份期待。

一群自称“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人员插队优先涌入法庭。旁听律师们循规守矩地等在门前,却眼睁睁看着大门在他们面前无情关闭。法警给出的阻拦理由异常简单:“你没有旁听证,不在名单之内。”可法院先前承诺的是“报备即可进入”,从未提及需要分发旁听证,也未向任何人作出“需要旁听证方可入内”的预告。法律并未规定旁听必须持有旁听证,也未要求律师必须凭执业证才能行使公民旁听权。退一万步说,即便没有律师证和旁听证,一名合法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同样有权进入公开庭审的法庭——这是《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底线权利。“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句耳熟能详的法治箴言,可法院强推旁听证作为限制入内的法律依据,究竟援引了哪一条、哪一款?又为何在事后临时增设律师证的门槛?一切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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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维权律师的追问,法警又抛出了新的说辞:法庭内“座椅不够”。座椅不够,本有大法庭可用,本可开设视频旁听,本可依申请顺序抽签摇号。这些合法、合理、合规的解决方案,修水县法院偏偏一个也没有采用。法律规定清晰明确:旁听席位不足时,法院应当按申请顺序、抽签、摇号发放旁听证,并优先保障近亲属或案件利害关系人。然而,在场所有律师与家属,没有一个人经历过抽签或摇号,更没有一个人收到过公平的席位分配结果。

公开报道与历史庭审记录显示,同一间审判法庭曾容纳过百余人旁听。为何到了本次庭审,席位竟凭空“不够”?笔者透过门缝观察发现,座椅被临时拆除的痕迹清晰可辨。法庭旁听区域的临时改造,本应出于司法设施修缮的正当需要。合议庭在开庭前连夜拆除四排座椅,人为压缩空间,这并非工程改造,而是以物理方式变相钳制旁听权利。这种将公开审理削减为形式礼仪的举措,严重违背了审判公开的法定原则,是典型的程序不当,也是制度性的傲慢。

更令人困惑的是,在场的旁听人员与所谓“人大代表”交流时发现,这些声称代表民意的人员中,有农行退休职工,有社区工作人员,甚至有一位七旬有余的老太太,刚一落座就昏昏欲睡。问及身份,自称为某防疫部门退休人员。庭审若确有代表、委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家属与公民自然可以理解;可法院若放任甚至安排社会人员冒充“代表”身份参与旁听,用意何在?究竟是挤占席位,还是人为操控旁听人员结构?这其中的隐情,令人难以揣测。

当律师们依法争取旁听权利时,一位法警脱口而出:“我们排查的就是你们律师!”这句话如同一面镜子,照出了这场庭审的真正逻辑:法庭的目标,不是让公众看见审判,而是让某些人被排除在视线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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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因为律师的维权声音过于激烈,修水县法院连夜调动公安民警,对一楼楼梯口实施严防死守,逐人核查身份。法律规定,公检法之间应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法律从未授予法院随意调动警力的权限。而公安机关在12389热线中回应称“未违法办案,侦查过程全程由法院、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如此表态,反倒让人更加怀疑,法院、检察院与公安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合办案的默契。无论从哪个角度,这种调动公安的行为都缺乏充分的程序合法性。对于修水县法院能否公正审理此案,笔者已无心置评。

第二日,旁听律师彻底失去了进入法庭的机会;再后来,彻底失去了进入法院大门的权利。

全国知名的刑辩律师吴丹红,以仗义执言闻名业界,更因其在诸多案件中坚守程序正义而广受尊重。第一日限制旁听时,他便直言不讳地指出法院做法于理于法无据。结果,他成了修水县法院的“预防性拉黑对象”。如果“限制进入法庭”尚可勉强解释为维护庭审秩序,那么“限制一位持有效执业证的律师进入法院大门”,则在任何法律规定中都找不到依据。即使修水县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他系“前辩护人”,可无论是《律师法》还是《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均未规定前辩护人不得进入法院。更何况,吴丹红律师从未在该案中提交过辩护手续,更不曾担任过辩护人。他的仗义执言,让他成了修水县法院“最不受欢迎的人”。

与他一同被拦在法院门外的,还有万一的妹妹。理由同样简洁有力:她是“证人”。证人不得旁听,确有法律依据。然而,证人的本质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非做一次笔录就能天然获得资格——对证人身份的认定,在刑事案件中必须进行实质审查。更何况,万一的妹妹所做的笔录内容,与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关联;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本次开庭之前的庭审中,她曾全程旁听。如果她真是“证人”,上次庭审便构成程序事故,相关人员理应被追责;若她不是,本次剥夺旁听权又有何解释?前后矛盾、出尔反尔,于法于情皆难自圆。

不当限制旁听,正在以不断增殖的方式架空审判公开制度。如今,所有人都已明白:修水县法院本次的所谓“公开”,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宣告。设置障碍、动用公安、层层设卡,将宪法和诉讼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架空,不仅弱化了民众对司法公权力的有效监督,更令人忧心的是,当公权力失去透明约束,司法不公便会暗自滋生,社会猜忌便会蔓延扩散。在这场权利争夺中,万一的姑姑因法院的反复欺骗而哀嚎失声、血压飙升;有旁听人员在抗争过程中遭到法警暴力抱摔……我们不禁要问:如此费心费力地限制旁听,如此大动干戈地修筑“信息高墙”,受益者究竟是谁?

这,显然只是冰山一角。真正的程序违法,还在更深的暗处如火如荼地推进。

审判公开,从来不只是一份裁判文书上“本案公开审理”的格式声明,而是要让公民旁听权真正落地,让庭审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每一位公民平等的旁听权;法庭应合理规划并足额保留旁听席位,不应选择性放行、人为压缩空间、刻意制造席位不足的假象;更不得以“人大代表旁听”为借口,将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公众拒之门外。无论旁听预约登记,还是不予准许旁听,均应给出明确理由,必要时出具书面说明。若物理空间确实有限,完全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同步公开的方式,依法开展庭审直播与录播,打破物理空间的壁垒,让每一位关心司法的公民都能够真实地看到、听到、见证到庭审的全过程。

如果万一是被依法认定的“有罪”,那就请在公众与正义的注目下公正判决;如果万一是清白的、无罪的,更应当在阳光之下坦然释放。修水的雾可以缭绕山峦,但司法正义的雾,终究不能长久遮蔽。

越是为了掩盖真相而层层紧闭,真相就越会从缝隙中泄露得更多、更迅猛、更彻底。

(作者:盛岚律师 已获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