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引发了公众关注:周某某,93岁,强奸罪,有期徒刑十五年,看守所因“其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网友质疑:为什么有“能力”强奸,坐牢就“不能自理”了?

(2月18日《澎湃新闻》)

93岁强奸犯难以收监,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律问题?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这是没有任何法律问题的,既不是“法外开恩”也不是“权力滥用”,这样的决定是符合法理的。但是,符合法理不等于符合情理。因为,我们有着最朴素的正义伦理:恶人就要有恶报,恶人就要有法治,恶人就要“下十八层地狱”。当,93岁强奸犯难以收监的现象一再出现的时候,一个十分尴尬的现象发生了:法律管不住、警察不敢抓、监狱不收押。

这位93岁的老头,因为强奸罪被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而且其强奸的是未成年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量刑分为两档,一档是3年到10年,只有构成法定加重情节的强奸罪行,才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死刑,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等等。

可以看出,被法院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说明他的罪孽深重,属于极其恶劣的性质,属于不可饶恕的性质。而问题在于,让如此厚颜无耻、道德沦丧的恶人逍遥法律的惩处之外,人们信仰的“恶人有恶报”如何实现?难道只能期盼“让老天爷收了他”?只能期盼“恶有恶报,只是时候未到”?

93 岁的周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却因看守所“生活不能自理”而拒绝收监,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而言,看守所的决定都是没有问题的,毕竟,看守所不是敬老院,不能再安排个“伙食小组”“医疗小组”伺候这个为老不尊的强奸犯。但是,我们也需要发出追问:93 岁强奸犯难以收监,会纵容多少“法外暴徒”?法律又该如何“亡羊补牢”?

93 岁老人犯下强奸罪难以收监,绝非个例,而是很普遍的现象。尤其是,我们已经进入一个老龄时代,今后类似“老人犯罪”的情况会增多。总不能都让“法律唉声叹气”“正义垂头丧气”“公理捶胸顿足”?

对于年老体弱的罪犯,可以探索建立特殊的教育改造方式,既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又确保他们接受应有的改造。例如,设立专门的医疗监管场所,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为这些罪犯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看管和教育工作,让他们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接受监管和改造。以此传递出一个信号:无论年龄大小,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如此,才能警示后来者,回应人间情理。

正如网友所言,93岁强奸犯难以收监,有能力“强奸”没能力“坐牢”?如果给人的是如此感觉,只能说法律需要思考思考如何修改了!最起码,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最起码,要想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