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驾驶员的一时疏忽可能酿成大祸。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路产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近日,卢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左侧中央隔离设施发生碰撞,随后失控又撞向右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双辽高速公路支队巡逻五大队迅速出警,经现场勘查确认,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路巡组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取证,并确认路产损失共计11358元。由于驾驶员卢某及同乘人受伤已离开现场,未能当场在《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确认单》及《吉林省高速公路路产损失核算明细表》上签字。现场出警的高速公路巡警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了损失情况。

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多次与卢某及其家属联系,要求其前来确认签字并对路产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卢某及其家属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路产损失11358元及吊车费用803元,共计12161元。

法院调解,分期赔付

双辽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考虑到卢某的实际经济困难,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卢某分期给付路产损失及吊车费共计12161元,于2025年3月末前分四次给付完毕。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第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谨慎驾驶,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及时履行赔偿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