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对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通过公司章程。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董事。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选举监事会成员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选举……监事。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的,对发起人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发起人不得参加决议事项表决。

《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成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9、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适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般情况下,公司是不能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情况下,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