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以权压法就是干部作风霸道、官僚气重。其实,这话的分量说轻了。

作风问题是态度,以权压法是行动——是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当成私人筹码,把法律当成随意揉捏的橡皮泥,把老百姓的合理诉求当成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就能压下去的麻烦。
当一个公职人员借助公权力的强制力去欺压百姓、扭曲规则、让法律给私利让路时,他已经不是在行使职权,而是在劫持职权、对抗法律本身。

从《刑法》到《监察法》,每部法律都规定得清清楚楚:这不是违纪的尾巴,这是犯罪。
对此刑法从不缺位。法律不看“谁罩着谁”,只看行为本身落在哪个罪名里。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当成“工作失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什么叫“重大损失”?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算。一个基层官员如果把审批权当收租权、把执法权当报复工具,只要造成上述后果,刑法就已经亮红灯了——不是党纪谈话,是刑事立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以权压法背后常见的利益链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五条写得明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是受贿。三万元就是入罪门槛,往上刑期阶梯式攀升,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至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徇私枉法罪,性质更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无罪的人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包庇、或者在审判中故意枉法裁判,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老百姓最绝望的不是办事难,而是走正当程序时,穿制服的人把程序本身变成了武器——该立案的不立,不该抓的乱抓。这打碎的是人们对规则还管用的最后信任。
党纪管不到的地方,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堵上了口子。不构成犯罪不等于不丢饭碗,轻则降级降薪,重则开除队伍、追缴所得、终身禁入;构成犯罪就移交司法,不是内部消化。监督者自己也要被监督,执行法律的人违法,法律同样咬得动。
以权压法比一般犯罪更恶劣。一般犯罪侵害的是具体的人身财产,而以权压法侵害三层东西:一是具体人的直接权益,二是规则的信用,三是公权力的合法性根基。正因为懂法的人对危害后果预见能力更强、背叛程度更深,法律对知法犯法的容忍度反而更低。
近年来,一批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被判刑、被开除、被终身追责。这不是表演,是法治国家对自身免疫系统发出的指令:权力永远要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没有“特殊人物”。
对那些还把职权当特权、把法律当摆设的人来说——刑法条文早就在那儿等着。每越一次界,就离高压线近一步。一旦碰上,不存在“上面有人”能挡住刑期。
对老百姓来说,愤怒需要,但绝望不必。要把道理翻译成法条,把委屈翻译成证据,把诉求翻译成程序。只有进入程序轨道,那些写在纸上的法条,才会真正从“条文”变成“铁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