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时代,国家对高等教育与产业融合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 ,这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更是进一步强调,要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全力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交流通道。
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和科技变革的加速,高校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传统的高校教师队伍结构相对单一,缺乏具有丰富产业经验的专业人才,这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难以接触到真实的产业场景和前沿技术,导致培养出来的人才与产业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脱节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也制约了产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教育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科技部等七部门,经过充分调研、深入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印发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这一政策的出台,正是对国家战略部署的积极响应,旨在优化高校教师队伍结构,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有力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与工程实践、科技创新的深度有机结合,从而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服务效能。
什么是产业兼职教师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这些来自产业一线的专业人士,带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行业前沿知识走进校园,就像为高校注入了一股新鲜血液,让高校与产业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他们既可以是企业里的技术骨干,参与过重大项目的研发与实施;也可以是行业协会中的专家,对整个行业的发展趋势有着敏锐的洞察力 ;还可能是拥有独特技能的能工巧匠,在传统工艺传承或新兴技术应用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聘请条件与程序
(一)聘请条件
产业兼职教师的选聘有着明确且细致的标准。在基本条件方面,首先,政治素质过硬是首要前提,他们必须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打心底里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拥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就像一位投身教育的产业专家,始终秉持着对教育的热忱,将正确的价值观传递给学生。
在年龄和学历上也有相应要求,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不过对于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 70 周岁,以此吸纳更多关键领域的资深人才。学历上,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 。但对于那些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学历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这就为许多身怀绝技却学历不高的人才打开了高校的大门。
实践经验同样不可或缺,需要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确保他们能将真正的实战经验带入课堂。
而在优先条件上,更是聚焦于那些在关键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比如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这些人才能够为高校带来最前沿的技术和理念。还有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以及在依托高校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他们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案例,对高校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另外,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凭借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丰富资源,也成为优先聘请的对象 。
(二)聘请程序
产业兼职教师的聘请程序严谨且规范,有着清晰的流程。首先,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站在国家重大需求的高度,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为整个聘请工作指明方向。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也会随之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让地方的人才需求与国家战略紧密结合。
高校则依据 “四个面向”,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根据国家和本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同时结合自身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符合条件的人才能够及时了解岗位信息 。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人员,需要先经所在单位同意,这确保了工作的协调性和稳定性,然后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如果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及时告知相关高校,并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对每一份工作的投入,且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 2 个 。
高校在收到申请后,经过筛选确定产业兼职教师人选,随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避免后续出现责任不清的问题。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 5 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维护高校的权益和声誉 。
最后,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完成整个聘请流程的闭环管理,确保整个过程规范有序 。
政策意义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产业兼职教师的加入,为高校教师队伍注入新活力,带来产业一线的实践经验和前沿知识,改变了传统教师队伍结构单一的局面,使高校教师队伍更加多元化、专业化 。
促进产教融合:加强了高校与产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搭建起人才交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桥梁,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 。
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产业场景和实践案例,学习到最新的行业技术和应用知识,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就业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产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
推动产业发展:高校的科研成果和人才资源能够更直接地服务于产业,促进产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为产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
未来展望
随着《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深入实施,我们有理由期待它将为高校、学生、企业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积极影响。
对于高校而言,产业兼职教师的加入将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和科研创新水平,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高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声誉 。
对于学生来说,他们将有更多机会接触到真实的产业场景和前沿技术,学习到实用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
从企业角度看,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不仅可以为企业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满足企业的人才需求,还能加强企业与高校的合作,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从社会层面而言,这一政策将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
以下为政策原文:
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按需动态调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第八条 高校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协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与实习实践等。拟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产业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实践创新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专业实践等。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协同合作。与高校教师联合开展教学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十三条 高校任务:
(一)完善聘请办法。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三)加强人才支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四)加强聘任管理。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工作协议考察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十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任务:
(一)支持人才聘请。对接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科技攻关需求,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三)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配套。在现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二)倾斜支持专项招生计划。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加大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三)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四)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定期推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宣传推广一批典型经验。
(五)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从事产教融合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领导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企业及产业兼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协议。若发生违法违约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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