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截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销售额范围内,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那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内有开具专用发票,对应增值税也交了,但又发生了销售退回,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呢?还有当期全部开具普通发票,但因超出免税限额而缴纳了增值税,后期发生销售退回,能否退回已缴纳的增值税呢?
分两种情况,关键在于红字发票开具时间是在销售并缴纳增值税当期还是跨期,正面举例说明。
一、纳税期内当期退回并开具红字
A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1-3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万元(含税金额),应纳增值税0.1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5万元。在3月底,专用发票对应业务发生销售退回,对应蓝字发票已全部追回,并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情况一:A公司自行开票,应纳的0.1万元增值税尚未缴纳,红字发票开具后自动抵减,A公司无需纳税。
情况二:A公司的专票是由税务局代开,代开时已缴纳增值税0.1万元,3月底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专票后可以申请退回已经缴纳的增值税。
二、跨期退回并开具红字
B公司同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1-3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5万,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4-6月发生1-3月销售退回,开具红字发票10万,这种情况不能抵减1-3月销售额,1-3月对应缴纳增值税不能申请退回。对应红字发票只能抵减4-6月销售额应交的增值税。
总结:不管是开具的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对应销售退回开具的红字发票,只能抵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或增值税,不能跨期抵减或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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