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分析」
2017年8月,胡先生入职珠海市某公司担任城市更新办职员一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8月至2023年12月。去年7月18日,公司以胡先生于2023年5月、6月、7月存在多次由同事张先生代其打卡伪造考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胡先生认为,公司违法将其辞退,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驳回了胡先生的请求。他不服,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认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胡先生多次找他人代打卡伪造考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即便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B. 胡先生虽然有代打卡行为,但未对工作造成实际影响,公司不应以此为由辞退他,应给予警告等其他处分。
C. 只要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就不能以代打卡为由辞退员工,所以公司辞退胡先生属
于违法解除。
本次案例答案是【A】
在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也是单位享有的基本权利。打卡考勤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并检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劳动的重要手段。该案中,胡先生通过由他人代为打卡的方式,在近40天的时间内有2/3的时间伪造考勤,该行为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胡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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