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股东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已经失效了,新的公司法有修改,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即其他股东没有同意权了,只有优先购买权了。
现行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只有这一条: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即,股东会决议已经没有按人头多数决的规定,都是按资本多数决。
按人头多数决的是董事会、监事会,因为董事会、监事会就是为了平衡资本多数决设置的公司决策民主化的制度。
股份公司是资合性的,股东会决议制度更是体现了资本多数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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