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政法委、司法部:

1988年8月24日,《中国法制报》刊登了涉及中州大学及PI邢建设数据库科研成果的报道。然而,该报道存在严重的失实、渎职及玩忽职守问题,具体如下:

一、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虚假鉴定与伪造证据

1988年8月24日《中国法制报》报道中的“权威部门鉴定”纯属伪造。歪曲报道进一步加剧了不良影响。中核集团核五院员工李连璧,既无计算机科学领域专业背景,与数据库专业也毫无关联,却冒充专家,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此行为成为恶意虚假诉讼链条的关键环节,严重破坏了中州大学数据库科研成果。

(二)报道失实与渎职行为

《中国法制报》在明知或应知鉴定主体资质与资格存疑的情况下,仍将李连璧的伪造鉴定包装为“权威部门”结论,严重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该报道致使中州大学数据库科研成果被污名化,PI邢建设遭迫害,科研经费被非法冻结,对科研诚信与司法公正造成双重破坏。

(三)法律责任与损害后果

此虚假报道不仅侵害了青年教师邢建设及中州大学的合法权益,还对科研生态、司法公信力及社会公众认知产生了长期负面影响。依据《民法典》《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法制报》《法制日报》作为责任主体,需承担侵权责任及民事赔偿义务。

二、诉求

(一)立即纠正与公开澄清

《中国法制报》需立即撤回1988年8月24日的失实报道,并在同等版面发布事实澄清声明。声明中应公开说明“权威部门”真实性缺失情况,以及李连璧伪造鉴定的违法行为。

(二)赔偿损失

中州大学与邢建设科研团队因该报道遭受的科研中断、名誉损害及直接经济损失,《法制日报》应依法全额赔偿。

(三)配合司法调查

请提供1988年报道的原始采编记录、盖章流程等内部文件,协助司法机关彻查涉案人员的渎职与共谋行为。

三、核五院无数据库鉴定合法资质,严重失职

申请司法部门对中核集团核五院涉案人员(如李连璧、梁富林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事实依据

(一)核五院李连璧伪造数据

李连璧毫无计算机科学背景,却冒充计算机科学专家参与鉴定,故意伪造“3:7”数据作为伪证

(二)司法程序中的违法行为

审判长邢森林串通证人白朴民,非法指定李连璧伪造数据作伪证,并据此作出枉法判决,严重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中国法制报》及相关当事人不应背离宪法,应尊重科学常识,注重诚信,遵纪守法,言行一致,忠诚于国家。现郑重要求《中国法制报》《法制日报》立即召回错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