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刑终56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雨,男,1988年3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捕前住许昌市建安区。2021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抓获,同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建安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辛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豫10刑初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辛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1年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辛雨驾驶号牌为K*****白色大众轿车从许昌市魏文路与新元大道交叉口东南角,自北向南驶入魏文路东侧人行道,将站在人行道上的被害人辛某1(系辛雨的父亲,殁年59岁)撞倒在非机动车道上。之后,被告人辛雨调转车头,自南向北沿非机动车道再次驾驶车辆碾轧辛某1致辛某1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辛某1系遭车辆碰撞、碾轧致头、胸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辛雨用他人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辛雨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明:辛雨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史某于2021年2月14日下午报案,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110指挥中心报警录音证明:案发当天辛雨用武某的手机打电话报警称其撞人了。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了现场尸体及提取痕迹和物证情况。法医在尸检过程中在死者腰部衣服下发现一把菜刀。现场勘查分析说明及车辆轨迹分析图显示:根据现场勘验的痕迹,确定了辛雨驾驶车辆在现场行驶的轨迹,与辛雨供述的作案过程相互印证。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辛某1系遭车辆碰撞、碾压致头、胸部损伤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4、鉴定书证实:送检的现场喷溅血迹和血泊中检出的人血与辛某1的基因型相同,送检的菜刀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辛某1的基因型相同。

5、证人史某证言证实:听到异常声音后到现场,看到一辆白色轿车撞坏了,车头前边停着一辆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地上头北脚南脸朝上躺着一个男的。其对司机说赶紧报警,司机说没拿手机让其报警。其随即拨打110报警。

6、证人武某、卢某1、卢某2证言证实:听到有人喊撞人了即赶到现场,一男子承认是司机但没有手机无法报警,该男子用武某的手机报警了。两分钟后,120救护车和交警就到了。120的医生说被撞的人已经死亡。

7、证人王某、鲁某证言证实:2021年2月14日下午路过案发现场时听到碰撞声,后看到一辆轿车,车头左边停着一辆两轮摩托车,地上躺着一个人。

8、证人邵某证言证实:2月12日(大年初一),其婆婆周某和公公辛某1生气,家里的电视都被砸了。其和丈夫辛雨把婆婆接到其家居住,婆婆说因辛某1有外遇导致两人生气。2月14日下午4点多,辛雨接到其父辛某1的电话即准备外出。随即其也接到辛某1的电话让其领着婆婆一起过去。其和辛雨一起下楼准备去见辛某1,但辛雨上车后把车门反锁即开车离开。其步行前往,给辛雨打电话没人接听,其就给辛某1打电话想确认见面位置,辛某1生气地说咱这一家都别过了。其到现场时看见120救护车,其家车在便道上停着,辛雨在路边坐着,辛某1在便道上躺着。

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大概两年前,其发现丈夫辛某1和一个女的相好,与辛某1生过几次气,辛某1多次对其进行殴打。大年初一中午,辛某1喝醉酒把家里东西砸了,还拿着刀说要砍其。其哭着给辛雨打电话,并说辛某1想杀其。辛雨把其接走,其给辛雨和儿媳邵某讲了与辛某1之间的矛盾。初二晚上,辛某1打电话说其如果敢回家就拿刀砍其,其说初七去办理离婚。辛雨听其说了打电话的事肯定生辛某1的气。初三下午其听说辛雨开车把辛某1撞死了。辛雨和辛某1没有其他矛盾。

10、证人辛某2证言证实:弟弟辛某1的脾气不好,经常和周某吵架,和辛雨的关系一直也不好,两个人曾打过架。希望能考虑考虑辛雨家的情况,对辛雨宽大处理。

11、证人辛某3证言证实:哥哥辛某1脾气很暴躁,经常动怒。侄子辛雨平常人不错。希望考虑辛雨的家庭情况,两个孩子都还小,母亲一身病,对辛雨从轻处理。

12、证人辛某4、许某证言分别证实:邻居辛某1喜欢喝酒、打牌,和妻子周某经常生气吵架,有时候还打架。

13、被告人辛雨的供述证实,因父亲辛某1经常动手打母亲并威胁要砍死母亲而对父亲不满,在接到父亲电话后驾车前往约定地点,本想开车过去吓父亲却将父亲碰倒,之后调头返回时又轧住父亲。因没有携带手机而委托路人报警。本案另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谅解书、请愿书等在案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辛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辛雨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认定辛雨具有自首情节,辛雨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原判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被害人辛某1妻子周某凤、女儿辛某丽及兄弟姐妹辛某2、辛某荣、辛某3、辛某某均表示谅解辛雨并请求对辛雨改判。

关于“应认定辛雨构成自首、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辛雨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后借用他人手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供述其驾车碾轧被害人辛某1的犯罪过程,并承认系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其虽辩解“没有想杀父亲辛某1”,属于对其主观意愿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原判未认定辛雨具有自首情节,应予纠正。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多名证人证言及辛雨供述,可以证实被害人辛某1平时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妻子周某;在春节期间再次发生殴打妻子、砸毁家中物品、电话威胁妻子等情况,导致矛盾激化;案发前,辛某1随身携带菜刀,主动拨打辛雨电话挑衅要求见面,拨打儿媳电话要求带周某凤一同前去见面,应认定辛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判已认定辛某1存在过错且系家庭矛盾引发。

本院认为,上诉人辛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辛雨及其辩护人关于“应认定自首、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刑初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辛雨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0刑初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辛雨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辛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4日起至2033年2月1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发言人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