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服了!好心帮人反被刑拘,现在做好事都这么难,法律能帮我吗?
2020 年 6 月 1 日,湖南永州的商场里,17 岁女孩杨某和男同学胡某正悠闲逛街,不料,杨某突然感觉胸部被路人雷某用手臂故意碰撞。怀疑遭遇猥亵的她,查看监控后果断报警。可就在等民警的节骨眼上,雷某竟突然撒腿逃跑。
胡某见状,拔腿就追,一直追到商场外停车场。他连着两次脚踢雷某,都没踢中,第三次终于踢到,雷某应声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右肱骨头和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两个多月后,胡某父亲突然收到拘留通知书,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 8 月 21 日 19 时被刑事拘留。这一下,“踹伤‘咸猪手’男子该不该被刑拘”瞬间成了网上热门话题。
随着事件关注度飙升,案情发生逆转。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胡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而雷某因猥亵他人,被冷水滩分局行政拘留 15 日。这起案件,堪称法治社会私力救济的经典样本,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那些熟悉又陌生的法律概念。
这为啥不算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但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此列,因为猥亵行为已经结束。他是在雷某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不符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既非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那警方最初认定胡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并刑拘,合理吗?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刑法只明确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事由,但刑法理论中还有不少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像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允许公民在紧急状态下私力救济,缓和了严苛法律。
胡某行为的性质
胡某行为虽非正当防卫,却有扭送性质。扭送属法令行为,是重要违法阻却事由。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扭送。胡某若想将雷某送交公安机关却遭拒,其强制行为就属扭送。
不过,扭送手段不能过限。胡某将雷某踹成轻伤,这是否过限?关于此,存在“行为正当说”(事前一般立场判断)和“结果正当说”(事后理性人视角)之争。法律在两者间平衡,像面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采取“行为正当说”;对一般犯罪防卫限度要求则倾向“结果正当说”。即便胡某扭送过当,在司法实践中属“过失”,过失致轻伤不构成犯罪,不应刑拘。
假想扭送的探讨
有人认为,扭送针对犯罪之人,雷某仅实施治安违法,不构成犯罪,不能扭送。但公众对犯罪的理解无需专业,如 13 岁小孩杀人,公众可扭送。退一步,即便限定扭送对象为犯罪,胡某行为属“假想扭送”,即主观想扭送罪犯,客观扭送违法者。
刑法理论中,这属假想正当化,主流观点认为,具备合理根据时可排除罪责。通俗讲,假想正当化一般排除故意,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无过失则为意外事件。如误将便衣警察当坏人打伤,属假想防卫,过失致轻伤不犯罪,是意外事件。
所以,无论将胡某行为视为“扭送”“扭送过当”还是“假想扭送”,造成雷某轻伤都没必要以犯罪论处。刑法惩罚需有道德正当性,道德鼓励的行为不应是犯罪。在德、日等国,刑法也越来越重视道德规范。司法不能机械,要考虑民众道德情感,用道德润滑法律,维护司法公信力。正如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所说:立法要适应当时道德水准,否则惩罚会引发虚伪和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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