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运营活动案
一、案情经过
2025年1月31日15时55分,高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人于2025年1月27日从高平市神农客运中心乘坐出租车晋E*****到高平市米山镇云东村,驾驶员王某某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向投诉人收取300元。经调查,王某某涉嫌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
二、处理结果
2025年2月10日下午,高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王某某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认为驾驶员王某某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从事运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成立,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过程中,系首次被查处,符合《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章城市客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节城市客运之巡游出租车序号十六的一般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拟处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高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了陈述申辩后,做出罚款贰佰元整的当场处罚,王某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高平交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