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李培乐

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称,该局立案调查的383家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这些单位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进行报税或者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

上述公司中364户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19户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吊销上述364户企业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吊销上述19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上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公告栏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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