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敖汉旗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管理,遏制违法开垦林地草原湿地的态势,结合我旗林草资源工作现状,现将《敖汉旗全面禁止林粮间作》告知如下:
一、非法开垦林地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二、非法开垦草原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开垦湿地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全面禁止林粮间作
自2025年起,所有林地禁止林粮间作,如有违反,依法进行查处。若知晓土地为不可开垦土地,仍然进行非法开垦,破坏地表植被,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从严查处。农机具所有人在明知土地类型协助他人非法开垦土地、草原,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按照共同犯罪依法从严查处。严禁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任何农作物。采伐后首个造林季须完成更新造林,避免林地流失。违反者将按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依法查处。广大林农可在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积极种植林果、林药、林菌、林苗和林花,有序发展林下种植业。
敖汉旗林长制办公室
来源: 敖汉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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