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中赃款不存在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对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执行追缴?

答复庭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熊劲松

答复内容:追缴违法所得原则上只能以违法所得为执行对象。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依法保护。如果生效判决时追缴违法所得,一般而言,在执行中只能追缴违法所得原物及孳息,不能追缴等值合法财产。如此,一旦执行部门发现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因灭失等原因而无法追缴时,对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判项只能以客观上无法执行为由终结执行,需要由审判部门重新作出责令退赔的判决,然后再回到执行部门根据新的判决执行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会大大降低追缴效率,且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会产生更多分歧和衔接配合上的困难。故,对于上述情形,应当在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顺应立法与司法的趋势,紧密结合实践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妥当的处理。首先,应当对追缴违法所得作出适当的扩大理解。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违法所得原物客观上已经无法追缴时,视情形可以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此时价值追缴类似于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令退赔。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中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第29条、《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意见规定》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均对追缴等值财物作出了规定。其次,在进行价值追缴时需要确定具体追缴的价值,分两种情况:一是,价值容易确定或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则可以由执行程序直接确定追缴的具体金额并执行。如需要追缴的违法所得就是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违法所得之物有明确的市场价格,或者违法所得之物有价格鉴定且当事人对依据该鉴定确定追缴金额没有争议等,均可以直接以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的方式追缴。二是,价值难以确定或当事人争议较大的,由于此时确定追缴价值涉及的是实体正义问题,根据审执分离和实体公正的要求,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确定,此时就不能直接追缴被执行人等价值的合法财产。实践中宜通过审执协调,由审判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以补充审判的方式确定责令退赔的具体金额,再交由执行部门依法执行。通过以上区分处理,很好地兼顾执行的公正和效率。根据提出的问题,追缴的对象为赃款,在赃款不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可以直接追缴等额的合法财产。而且,如果坚持交由审判部门重新作出判决,重新作出的判决也应当是退赔等额金钱,与之前的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在金额上是一致的,前后裁判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实在是没有必要。因此,在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中赃款不存在的情况下,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允许直接执行等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问题一:刑事财产刑执行中追缴违法所得不足部分可否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答:追缴违法所得原则上只能以犯罪所得、孳息及其转化物为执行对象,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但在违法所得对应的财产已经灭失、下落不明、为他人善意取得等客观无法追缴的情形下,倾向于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表现为赃款时,往往数额明确,但已被犯罪分子转移或挥霍,无法全部追缴到位,此时应分情况处置:如赃款无合法原因或合理对价而流向其他主体,应“一追到底”,如“一追到底”仍无法从其他主体处全部追缴到位,应当以未追缴到位的赃款数额为限,将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赃款通过正常市场交易转化为其他财产形式,对第三人善意受让的不能再行追缴。对于追缴不足部分,应执行等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违法所得直接表现为赃物或其他财产形式时,进行价值追缴应当确定追缴的具体金额,如金额难以确定,或争议较大,则应暂缓执行,由审判部门确定继续追缴的具体金额后,再交由执行部门依法进行价值追缴。执行部门在价值追缴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共有人合法财产份额,并保证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我国可以追缴等值财产的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署缉发〔2019〕210号)第五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被他人善意取得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应当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三、《经济犯罪案件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的,可以予以整体查封”。

四、《监察条例》: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1.对行为人实施医保骗保犯罪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的财产,但无法查明去向,或者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等值财产的追缴数额限于依法查明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数额,对已经追缴或者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