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房补告〔2025〕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3〕第24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上海市金山区,西起上海浙江省界,东至G60沪杭高速;

2.居住房屋产权数6,总建筑面积2148.49平方米;

3.非居住房屋产权数0,总建筑面积0平方米。

二、居住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0元(人民币,下同)。

2.金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②产权调换(√);

③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

②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枫泾镇枫兰路888弄55号901室、56号1005室、55号205室、23号904室,总建筑面积409.34平方米,供应均价270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22)金字不动产权第010180号。

注: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享受对象、供应均价、审核认定标准和价值结算根据《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金府规发〔2023〕3号)文件执行。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三室户

约120

2

二室户

约90

1

一室户

约60

1

②产权调换采用期房安置,期房坐落枫泾镇枫阳路1511弄枫荷景苑,总建筑面积约501.64平方米(以实测为准),供应均价2700元/平方米。

注:征收安置建筑面积享受对象、供应均价、审核认定标准和价值结算根据《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金府规发〔2023〕3号)文件执行。

规格:

规格

单套面积(平方米)

套数

三室户

约120

1

二室户

约90

1

一室户

约60

4

4.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为 / ,易地新建安置补偿费 / 元。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选择产权房屋(期房)调换的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含经审核认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含经审核认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支付(增加一倍后每户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 ;

③居住房屋签约奖励费标准为 每户30000元 ;

④居住房屋腾房奖励费标准为 每户20000元 ;

⑤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装潢期补贴标准为 给予3个月的征收安置房装潢期补贴,按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含经审核认定的可建未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

6.居住房屋附属物等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补偿标准按照 《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 执行。

7.其他事项: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居住建筑面积另行公示 。

(二)居住房屋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奖励

居住房屋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及奖励按照 《金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金府规发〔2023〕3号)《关于明确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应享受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奖励的实施口径》(金规划资源〔2024〕110号) 执行。

均衡实物安置补贴单价另行公示。

(三)非居住房屋补偿

1.共同举办企业补偿包括:

①房屋建安重置价 / ;

②相应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

③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 ;

④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 ;

⑤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⑥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⑦其他费用: / 。

2.其他企业补偿费用包括:

①房屋价格按 / 执行;

②设备搬迁和安装费 / ;

③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 ;

④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 ;

⑤早签早搬奖励费标准: / ;

⑥其他费用: / 。

(四)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认之日起2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五)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耀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六)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金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七)其他事项:方案内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 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5年4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并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肖峰、雷丹青

联系电话:67326083

联系地址:金山区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人:胡铮晖

联系电话:57953011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

资料来源:区规划资源局

通讯员:姚丽华

编辑:朱阮歆(见习)

责编:干钰琼、何小燕

审核:陈建军、林堃